恒邦股份: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获准注册的公告2018-04-20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7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7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含 10
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和 2017
年 4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7-018)和《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
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
协注〔2018〕PPN108 号),同意接受公司定向工具注册。《接受注册通知书》主要内
容如下:
1.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为 6.5 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
起 2 年内有效,由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
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定向
披露发行结果。
3.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
中簿记建档发行。
4.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
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5.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应重新注册。
6.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
自律规则规定,履行定向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应严格按照定向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协议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8.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
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9.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
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定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
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相关自律规则规定,建立健全存续期相关
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11.公司在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兑付过程中和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
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资金需求
和市场情况,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