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9-04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举行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9 年 6 月 26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162 号 9 楼第六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24 人,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1,484,320,955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的总数的 47.4018%。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7 人,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466,169,346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 数的 46.822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为 18,151,609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 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579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 人,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为为 18,965,208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 数的 0.6057%。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良、朱寒琼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所有提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 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列入议程的议案。现场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8,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49%;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5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0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20%;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0%;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8,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49%;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5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0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20%;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0%;弃权 0 股。 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01,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11%;反对 1,3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45,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420%;反对 1,31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9580%;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8,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49%;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5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0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20%;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0%;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06,8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15%;反对 1,3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1,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710%;反对 1,3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90%;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2,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46%;反对 1,2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54%;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97,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130%;反对 1,26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870%;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2,836,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000%;反对 1,48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00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80,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720%;反对 1,48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8280%;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票数占比为 99.9%,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审议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良、朱寒琼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 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