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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佳: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9-06-27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9-04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举行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9 年 6 月 26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162 号 9 楼第六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24 人,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 1,484,320,955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的总数的 47.4018%。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7 人,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466,169,346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
数的 46.822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为 18,151,609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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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 人,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为为 18,965,208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总
数的 0.6057%。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良、朱寒琼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所有提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
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列入议程的议案。现场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8,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49%;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5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0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20%;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0%;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8,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49%;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5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0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20%;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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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01,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11%;反对 1,3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89%;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45,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420%;反对 1,31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9580%;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8,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49%;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5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0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20%;反对 1,2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580%;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06,8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15%;反对 1,3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51,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710%;反对 1,3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90%;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2,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46%;反对 1,2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54%;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97,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130%;反对 1,26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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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 6.6870%;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2,836,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000%;反对 1,48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00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80,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720%;反对 1,48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8280%;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票数占比为 99.9%,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审议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良、朱寒琼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
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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