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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16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
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关于新增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并详细阅读了相关资料,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上述议案
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目前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拟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威利邦”)向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8,000万元综合授信和授信项下用信提供保证担
保,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2015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10,000万元(不含控股子
公司对公司担保)。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约为18,000万元,
占201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39%。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
担保,也无反担保情况。
    截止2015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26,000万元,占
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6.45%
(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本次担保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约为34,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1.51%。无逾期担保和
涉及诉讼的担保,也无反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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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的情况(不含控股子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的情
况,以及不存在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且所有
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控股子公司具备一定偿债能力。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了决策审批程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担
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张森林、高振忠、刘方权、张平




                                             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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