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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6-11-15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3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于近日收到广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
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 50 份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黄凤玉、杨伟国等 50 名原告向广州中院起诉,认为公司在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期间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
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
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 1,817 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后
马冰坡、刘向红 2 名原告亦因同一事项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
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 182 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
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粤 01 民初 277 号-280
号、283 号、284 号、288 号、289 号、291 号、293 号-308 号、311 号、312 号、
314 号、316 号、320 号-328 号、336 号、337 号、341 号-343 号、347 号-349
号、354 号、356 号-358 号、447 号、448 号)等法律文书,对 52 名原告的起诉
裁定如下:

    1、对黄凤玉、杨伟国等 51 名原告的起诉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凤玉、杨伟
国等 51 人的起诉。上述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原告陈国炎在广州中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国炎撤回起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原告是否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期,
本次诉讼事项如有重大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州中院对 52 名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