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4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4日(周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3日(周日)-2016年11月14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01单元 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天广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8,163,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45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60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1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4,625,0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48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53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 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赵如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055,1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9013%;反对 29,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49,078,57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79,9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1%;反对 29,5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051,1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8992%;反对 33,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49,078,57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75,9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1%;反对 33,5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055,1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9013%;反对 29,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49,078,57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79,9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1%;反对 29,5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055,1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9013%;反对 29,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49,078,57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79,9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1%;反对 29,5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055,1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9013%;反对 29,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49,078,57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79,9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1%;反对 29,5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