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1-17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
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我们作为广东
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借款展期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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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
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丘运良 赵如冰
2017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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