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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05-13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9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6月2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借款,借款金额为人
民币1.2亿元,借款期限为不超过8个月(自借款资金到账之日起至2017年1月15
日止),年利率为不超过6.8%,利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算。
    2017年1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人民币1.2亿元的借款
展期至2017年5月20日。同日,公司与李建华先生共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借
款展期协议》。
    现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要,向李建华先生再次申请延长借款期限,李建华先生
同意将人民币1.2亿元的借款展期至2018年5月20日。公司与李建华先生于2017
年5月12日共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借款展期协议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借款展期事项。
    本次借款展期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李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10.4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于2017年5月12日共同签署了附生
效条件的《借款展期协议二》。同意将双方于2016年6月2日共同签署的《借款合
同》项下的1.2亿元借款展期至2018年5月20日,展期期间的利率仍按原借款合
同的规定执行,在展期借款期限届满时,公司将一次性偿还本金及李建华先生
向金融机构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资金利息和手续费。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为确保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顺利开展而自愿向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行为,李建华先生向金融机构办理股
权质押融资的资金利息及手续费(合计年利率不超过6.8%)由公司承担,除此之
外,李建华先生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本次借款展期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
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执行,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人李建华先生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因租用关联人李建华先生控制的梅州市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
房产用于办公,支付关联方租金共计人民币7.2万元。
    2、2016年6月2日,公司与李建华先生共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借款合同》,
李建华先生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2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不超过8个月,利率为
不超过6.8%,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已披露的2016-069号公告。2017年1月15日,公
司与李建华先生共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借款展期协议》,将该笔借款延期至
2017年5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借款展期事项,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已披露的2017-003号公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借款再次展期事项构成了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再次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借款再次展期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
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李建华先生借款再
次展期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