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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7-27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
查和查验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关联参股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台山威利邦”)的财务资助余额为1,037.49万元,公司对台山威
利邦的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关联参股公司台山威利邦的担保额度为
人民币11,7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6,9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转让
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70%股权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继续为参
股公司台山威利邦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行申请的人民币3,700万元综
合授信和授信项下用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际使用金额为3,200万元。台山威
利邦的另外两个股东河南新雅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士”)、梅州市
盈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华投资”)以其拥有的台山威利邦40%、30%
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为上述关联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时台山威利邦为上述关联担保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
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参股公司台山威利邦向台山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冲蒌信用社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综合授信和授信项下用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实际使用金额为3,775万元。台山威利邦和新雅士为上述授信分
别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台山威利邦另外两个股东新雅士、盈华投
资将其股权质押给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台山威利邦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关联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和对外担保
的风险。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