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2017-11-18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广会专字[2017]G17035190015 号




 目 录


报告正文………………………………………………1-2



专项说明………………………………………………3-4
                   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广会专字[2017]G17035190015 号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止《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
件的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
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专项说
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
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
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
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述《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
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旭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    腾


          中国      广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2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专项说明
                        (截至2017年11月15日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650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639,45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75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658,431,990.75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7,497,298.0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120016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
 告书》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如下表列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情况
        年综合回收利用万吨废                                       江西省发改委备案,备案号
 1      旧磁性材料生产线建设      38,926.00            23,355.60
        升级改造项目                                               赣发改产业字[2013]385 号
        年产 2 万吨氯化锂、1 万                                    绵竹市发改局备案,备案号
        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
 2                                59,276.00            41,493.20          川投资备
        及 1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
        项目                                                       [51068316012101]0008 号

         合       计              98,202.00            64,848.80


                                              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232,856,092.16 元,具体情况如下: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预先投入的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
                                                                     自筹资金金额

          年综合回收利用万吨废旧磁性材料生产线
  1       建设升级改造项目                               23,355.60          9,464.32

          年产 2 万吨氯化锂、1 万吨电池级单水氢
  2       氧化锂及 1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41,493.20         13,821.29

                  合         计                          64,848.80         23,285.61


      四、置换募投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