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 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2018年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本次 核销的坏账,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