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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20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库存产品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
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
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
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
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董事
长任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销售部、
采购部、财务部和内审部工作人员。董事长为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   期货工作小组由决策组、需求组、交易组、核算组及风险监控组组
成,小组职责分工、权限:
    (一)决策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1、决策组人员构成:决策组主要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组成,董事长为决策组负责人。
    2、决策组职责: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
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
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3、决策组权限:确定期货合约数量覆盖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比例,审核需
求组提交的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数量、价格、交割期等建议或方案。
    (二)需求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需求组人员构成:主要由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组成。
    2、需求组职责: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
报请决策组审批。
    (三)交易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交易组人员构成:由投资部具备期货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各管理部门有关
人员组成,分管投资部副总经理为交易组主要负责人。
    2、交易组职责:执行经决策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
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决策组报告交易情
况,并通知风险监控组。
    (四)核算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核算组人员构成:核算组由财务部人员组成,财务总监为核算组主要负
责人。
    2、核算组职责:核算组收到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相关主管签字
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组核对保证金余额,确保核算
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五)风险监控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风险监控组人员构成:由内审部有关人员组成,内审部负责人为风控监
控组主要负责人。
    2、风险监控组职责: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
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定期不定期
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风险,当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或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非
有效性的套期保值业务的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
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立即向决策组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
    第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流程如下: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
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计划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余额(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
额保证金,下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余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
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不得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有资质的机构、交易所签订的交易文件应按公司的有关规
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立即由授权人
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
纪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
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组交易员应立即报
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
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
决策组成员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
组和董事会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
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
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
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
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
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
立,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
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核算组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
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
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
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资料、审批资料、交易原始资
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
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