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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
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对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
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
靠,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三、关于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对关联参股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台山威利邦”)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人
民币7,4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
司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参股公司台山威利邦向台山市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冲蒌信用社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综合授信和授信项下用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实际使用金额为7,496万元。台山威利邦和新雅士为上述授信分别
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台山威利邦另外两个股东新雅士、盈华投资
将其股权质押给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台山威利邦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关联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四、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
会提出的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
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
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
们认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
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子公司申请2019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确保其各项业务发展的资
金需求,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
    九、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
    十、关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符合
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本次更正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
错更正的处理。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
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
年-2021年)》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
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
年-2021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