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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9-02-19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公司”)拟采用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屯贸易有限公司、福
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睿泽拾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
疆东方长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盛屯锂业”、“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若干规定》”)第
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盛屯锂业 100%股权,本次交易资产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根据项目进展陆续
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文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有关报批
事项已在《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
提示。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二、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购入盛屯锂业 100%股权。在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
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
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未设立质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相关股权
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交易对方已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
产生阻碍。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打造锂盐业务完整体系;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重
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
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的实施将不会
导致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新增持续性关联交易 。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
的要求。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