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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19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福建省盛屯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盛屯贸易”)、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睿泽拾叁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睿泽”)、新疆东方长丰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长丰”)持有的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屯锂业”、“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盛屯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盛屯
贸易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对方之一前海睿泽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深圳市前海睿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泽资管”)系公司关联方,
睿泽资管的实际控制人王天广系公司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

    2、本次交易方案、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以及公司就本次
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未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
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潮                 赵如冰                   丘运良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