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公司本次重组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2019-02-1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威华股份

   本次重组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锂业”)100.00%股权,并
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威华股份本次重组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6]16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参与本次重组的项目经办人员是否存
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及参与威华股份本次重组的项目组成员罗媛、许超、贾伟强、赵均、马泽川均不
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
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因此,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参与威华股份本次重组的项目组成员罗媛、
许超、贾伟强、赵均、马泽川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威华股份本次重组项目经办
人员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声明》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罗媛                   许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