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提示性公告2019-06-18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0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18 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威华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 日、2017 年 12 月 19 日和 2017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
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关要求,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将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届满,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数量及后续安排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
    1、根据《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
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在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公司股票。截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本员工持股计划(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购买公司股票 1,962.43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67%,成交金额合计为 28,608.11 万元,成交均价为 14.58 元/
股。至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
    2、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售出股份,持有公司股票仍为
1,962.4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7%
    3、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均未出现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等情形。
    4、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超过公司总股本 10%以上以及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
计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的后续安排
    1、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2、在下列期间不得卖出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计划草案
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如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期。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
计划存续期间出售集合计划所购买的标的股票。一旦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全部出售,集合计划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可以延长。
    4、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本员工持股计划目前不存在转让给个人的安排。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