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歌尔声学: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14-07-08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对公
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二)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九)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

(十)                                                      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
                 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批准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

                 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     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

                 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     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同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在

                 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同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电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董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利润分配政策时,均需按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     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股东大

                 议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均

                 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     需按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

                 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       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

                 披露。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     督。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

                 策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一并披露。               露。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

                                                              独立意见应当一并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媒体。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本章程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实施。                                        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