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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歌尔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8年3月)2018-03-30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四条或者第

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

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

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

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

于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通知关

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行使其表决权收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对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
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总裁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含)以上 5%以下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决

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无论金额大小,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标准

的,适用第十二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进

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十二条

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政策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

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五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

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

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商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

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

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

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或有关中介机构征求
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

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及其以上的

关联交易(包括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

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应

当按照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对于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

足 3 人的,则可以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作详细说明,并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

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

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

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

修改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