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8年3月)2018-03-30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四条或者第
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
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
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
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
于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通知关
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行使其表决权收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对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
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总裁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含)以上 5%以下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决
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无论金额大小,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标准
的,适用第十二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进
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十二条
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政策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
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五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
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
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商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
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
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
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或有关中介机构征求
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
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及其以上的
关联交易(包括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
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应
当按照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对于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
足 3 人的,则可以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作详细说明,并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
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
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
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
修改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