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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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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
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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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7 日下
午 15:00—2019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2,986,109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5,796,83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66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名,代表股份 7,189,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6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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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986,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462,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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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耿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