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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2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8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0日—9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
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1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 杭州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韩润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0 名,代表股份 422,306,0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328%。
    1、现场会议情况
    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385,323,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213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7
名,代表股份 36,982,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9 人,代表股份

37,782,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306,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82,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306,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82,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306,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82,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晗律师、费原是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