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资料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 满足杭政储出【2018】2 号地块(杭州市定海村 10%留用地)开发的 资金需求,保证项目的良好运作,符合公司利益。 2、本次财务资助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浙江博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财物资助的股东向公司出具《保证函》,同意为浙 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3、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