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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2-23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1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的会议通知及材料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前以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方式送
至全体董事,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人数:9 人;实际出席董事人数:9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
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开设 4 个募集资金专户,其中:公司开设 1 个募集资金专
户;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2 个募集资金专户以及新疆新华环保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 1 个募集资金专户。
    2017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
《关于核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17 号),中国证监
会核准公司向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99,138,233 股股份购买相关
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1,895 万元。相关公告详
见 2017 年 8 月 8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募
投项目实施情况,公司、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
以及新疆新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华”)合计须开立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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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专户 4 个,其中:公司开设 1 个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接收承销商扣除承销费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新华化工开设 2 个募集资金专户,一个用于“防毒面具军民
兼容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另外一个用于接收公司剩余资金
并用于向新疆新华增资中转之用;新疆新华开设 1 个募集资金专户,用于“3 万
吨活性炭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如下表列示: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
募集资金专户一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州长开区支行(原建设银行泸
                                                    州市高坝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二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三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太原迎新街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四     新疆新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
    上述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予以公告。
    (二)会议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
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登载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的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陈艳艳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相关职责,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具体内容登载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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