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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3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修订稿)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充
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内部审
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所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确认
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
对影响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
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为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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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含)以上,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和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预算方面的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部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
人。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总经理意见后,董事会
任免。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应当
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报经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批准(以下凡
需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批准的事项均与此规定相同),可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
调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
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
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 2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专项制度、业务规范和程序等;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兑现审计;工程项目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合同审计;募集资金审计;关联交易审计;业绩快报审计;对外
投资审计;购买或出售资产审计;对外担保审计;信息披露审查;经营管理中重
要问题专项审计调查等。
       (四)对公司本部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本部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
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提请公
司采取相应措施。
       (七)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和相关控制制度,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九)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定期向监事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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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权限:
       (一)参加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预算和决算等相关
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需要组织审计组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在实
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审计组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
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审计部和审计组人员可以向被审计单位调阅有关资
料:
       1.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和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行政管
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资料;
       2.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生产记录、材料物资流转单据、采
购及销售资料;
       3.财务预算、决算相关资料,会计凭证和账册、财务及统计报表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资料;
       5.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
组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审计人员有权了解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开展书面调查和访谈,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各类实物资产,检查
无形资产及相关资料,进行工作流程测试;如有必要,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
暂时封存有关资料、资产等。
       (五)审计部可以受理单位内部的的舞弊投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舞弊和
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
位、部门或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采取
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4 -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应该给予处分、处
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和维护法规、制度的部
门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八)公司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的中长期规划。根
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年度审计重点,编制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并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充分运用重要
性原则,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监督检查四
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在内部审计准备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计项目立项: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和审计内容;
根据审计委员会、总经理的临时安排和接受监事会的委托,对临时项目和专门项
目进行立项审计。
   (二)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部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指定项目主审人员;公司实行项目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主审负责制,项目主审负
责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审计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通知书》(年度计划内审计项目可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
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计通
知书》的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 5 -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
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三)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
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
结论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
位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底稿有异议的,审计项目组
长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
议。
    (六)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
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在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审计报告初稿的编制与复核: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项目主
审编制审计报告初稿,项目负责人审核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起 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报告初稿作必要
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部;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审计部对审计组的报告初稿及相关审计事
项复核后,拟定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或下达审计决定。
        (三)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部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
定、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提交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审批;批准后的审计意
见或审计决定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督促检查阶段,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落实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或决定进行认真整改,并
在接到最终审计处理意见或决定的 30 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
会或总经理提出书面复审,以复审报告和决定为终审意见和决定,在终审意见和


                                    - 6 -
决定未出来前原审计意见和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二)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部应对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确保被审计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将检查过程情况和
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
分类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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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 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8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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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指
导、监督、分级复核等方式对内部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审计质量达到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质
量评估。
    第四十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益
关联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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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应当给予精
神或物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四十四条    审计整改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对未完成整改的,开展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2014 年 7 月印
发的《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司审监字[2014]11 号)
同时废止。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