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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08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7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
《关于核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17号),中国证
监会核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化股份”)向
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防护”)发行99,138,233股股
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1,895万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418,949,989.25元,扣除证券承销费
(含税)和财务顾问费用(含税)后的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404,949,989.25元;
上 述 资 金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汇 入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公 司 共 募 集 资 金
418,949,989.25元,扣除证券承销费(不含税)人民币8,490,566.04元后实际可
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0,459,423.21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第01300001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新华化工”)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原鼓楼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新街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新华化工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
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丙方”)签订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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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防毒面具军民兼容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2018年3月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华化工(以下合并简称“甲方”)分别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中
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
    1、新华化工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145497347624,截至2018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
于新华化工防毒面具军民兼容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新华化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
期限/个月。新华化工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新华化工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新华化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新华化工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新华化工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新华化工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赵亮、高吉涛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新华化工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新华化工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新华化工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新华化工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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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新华化工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
要求向新华化工、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新华化工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2019年12月31日)结
束后失效。
    (二)3万吨活性炭改扩建项目
    2018年3月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华化工(以下合并简称“甲方”)分别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新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
顾问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1、新华化工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14050181570800000053,截至2018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元。该
专户仅用于新华化工3万吨活性炭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新华化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
期限/个月。新华化工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新华化工存单不得质押。


                                   - 3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新华化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新华化工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新华化工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新华化工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赵亮、高吉涛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新华化工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新华化工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新华化工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新华化工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新华化工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
要求向新华化工、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新华化工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 4 -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2019年12月31日)结
束后失效。
    二、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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