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 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延迟授予的激励对象姜祖明 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熊晓萍 刘孟涛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