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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力文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9-08-02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19-062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9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
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关注函》所关注的事项及问题进行了回复,
现就《关注函》中相关问题的回复如下:

    问题一:请你公司结合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核实并说明上述提名人是否具有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权利,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并说明相关理由和依据。请律
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股东天道提出临时提案事项权利的说明
    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关于宁波启亚天
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亚天道”)的独立董事提名权、临时提
案权发表意见如下:
   《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启亚天道(更名前的名称为宁波揽众天道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9.4%,符合上述规定,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禁止启亚天道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禁止启亚天道提出临时提案。但是有权利和
权利的最终实现,中间是有一个过程的,并非只要是有提名权/提案权的股东,
其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的临时提案都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从相关监管规则上分析
   《备忘录第 17 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如召集人决定
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
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即召集人有权决定不将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从法理层面分析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各项决议程序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
导向,从提高股东大会决议效率的合理性角度而言,仅能保障符合公司实质利益
的提案的提出。为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率,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负有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交时间、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
的合法合规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以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符合公
司利益最大化的义务。
   (三)从实践层面分析
    实践中,存在多个董事会将临时提案决定不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例证。如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方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上公司董事会均曾按
照相关规定将临时提案决定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姜飞雄提出临时提案权利的说明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公司股东姜飞雄目前持有公司 36,984,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35%,具
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和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公司股东姜飞雄
是否具备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刘梅娟的提名股东姜飞雄持有公司 36,984,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35%,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权提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股东会议案。

    问题二:你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针对李元平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表
决情况为 2 票弃权、1 票同意,0 票反对,对刘梅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表
决情况为 3 票弃权、0 票同意、0 票反对。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对照《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等相关规定,说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所发表意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律师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李元平任职资格相关事项的说明
    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关于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发表意见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公司治理部分载明:
2007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
则》、200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成立了公司董事
会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
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包括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
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即公司以决议的形式确定了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权限,并通过《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具体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享有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建议、形成决
议的权利。
    综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按照《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
董事提名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刘梅娟任职资格相关事项的说明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履行了相关核查程序,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聚力
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
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以会
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熊晓萍女士辞职后,公司所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将无会
计专业人士,故本次公司补选的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候选人刘梅娟女士所
持有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所载明的专业为林业经济管理,所授予的学位为管理学博
士学位,其所持有职称证书中所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工商管理。因此,刘梅娟女士
的学历资质及职称不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提名委员会所发表的意见
   《治理准则》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包括:(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
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
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2019 年 7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第六次会议,对刘梅娟女士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了考察和审核,三名委员均以无法确定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
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要求为由投了弃权票,表决未通过上述候选人。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有权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及表决结果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
定。

       问题三:请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你公司《公司章程》,详细说明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的相关权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否有权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
行表决。你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上述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否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规定。并请按照前述备忘录的规定补充披露不将前述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请律师事务所就董事会作
出上述决定的依据以及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回复: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否有权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说明
   《治理准则》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包括:(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公司经营活
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
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

    二、董事会未将李元平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相关说明
    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关于董事会不将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如下:
    从监管规定上讲,《备忘录第 17 号》已经明确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如召集人决定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股东
临时提案”的内容。即监管规则允许董事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从法理上讲,法律规定允许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百分之三既不限定单独或合并持有,也不限定持股期
限,综合了中小股东持股数量较小、持股周期较短、易手率较高等特点,立法本
意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给予中小股东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
    启亚天道作为本次提名人,其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权将被司法拍卖、变卖,存在即将丧失股东资格的风险。此种情形下,国家司
法机关对启亚天道主体信用评价下降,启亚天道作为独立董事提名人就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职资格等问题做出的声明是否可信,存在疑问。同时,启亚天道提名独
立董事,有违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内在价值追求,董事会不将其提名独董的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大局出发所作的
决定,即董事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违背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董事会未将刘梅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相关说明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履行了相关核查程序,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聚力
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回复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董事会的相关权利及是否有权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表决的
法律意见详见上一问题的回复意见。
    经核查,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股东姜飞雄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向浙江聚
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浙
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书》及《候选人简历
及声明》,提名刘梅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2019 年 7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次
会议,对刘梅娟女士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考
察和审核,三名委员均以无法确定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2017 年修订)》要求为由投了弃权票,表决未通过上述候选人。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姜飞雄提出的临时议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
决议,该等审查事项属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
员会的目的旨在为董事会在作出与公司经营战略、董事提名、薪酬考核方面相关
的决策时提供专业的意见,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因此,公司董事会依据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作出的未通过决议,作出不将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决定,符合《治理准则》中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目的,
也属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予董事会
的其他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合规。

    问题四: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回复:
    公司向持股 5%以上股东余海峰(持股比例 15.33%)、启亚天道(持股比例
9.40%)、姜飞雄(单独持股 4.35%、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17.78%)进行了
口头问询,上述股东回复:本人/本公司/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等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