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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力文化: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12-10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19-121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下属
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已收到苏州市相城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相城法院”)寄来的(2019)苏 0507 民初 8679 号
《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
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苏州相城支行”)起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

城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被告一: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余海峰

    (二)案件事由
    2019 年 4 月 29 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美生元向工行苏州相城支行借款人名币 1,3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实
际放款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
    2018 年 5 月 16 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公司为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期
间形成的债务在人民币 3 亿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5 月 7 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公司在人民币 3,300 万元最高额内对美生元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4 月 29 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点我”)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天津点我为工行苏州相
城支行与美生元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人民
币 3,300 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1 月 1 日,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余海峰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
定余海峰为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形成的债务在人民币 3 亿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天津点我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协议》,并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天津点我将应收账
款质押给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为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期间的
主债权在人民币 3,000 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双方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
    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与美生元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
议》,并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美生元将应收账款质
押给工行苏州相城支行,为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期间的主债
权在人民币 3,000 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双方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
    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美生元只归还了部分本金,剩余本息一直未归还。其
余被告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工行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

13,194,327.95 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2.请求判令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 299,843 元;
    3.请求判令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余海峰对上述 1、2 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工行苏州相城支行对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苏州相城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公司在 2019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
告编号:2019-086)中补充披露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
事项。剔除该项诉讼,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
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3,767.69 万元,截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的情况公司已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八条

“诉讼事项—其他诉讼事项”部分将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目前,公司及公
司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