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聚力文化:关于收到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公告2020-01-08  

						证券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0-006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6 日收到股东余海峰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函》。股东余海峰目前持有公司 130,436,36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3%,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提请改选聚力文化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改选聚力文化全体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股东余海峰《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将与本公告同日

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董事长就股东余海峰在《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

中提到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一、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413 号所涉问题的核查意见》,认为: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后,在宣读议
案前主持人建议由两名股东代表及律师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经

                                    1
核查,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利害关系。主持人提出此建议后,
现场询问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是否有异议,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无人提出异议,
即确定由两名股东代表在会议表决后与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代表共同进行计票

和监票。
    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后,由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
并查询网络投票结果,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代表共同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现场会议休会。待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统计工作完
成后,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继续进行,由其中一名股东代表宣读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由监事代表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记录人已将以上过程全部记录在案。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经本人核查,公司监事会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发出了《关于邀请国浩律师列席会议
的函》:为顺利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大会相关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监事会特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律师作为本次大会工作
小组成员之一列席本次会议,协助监事会及会务人员核实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
协调会议现场相关秩序,对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答疑等相关法律

工作。公司不存在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的情况,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按监事会要求委派律师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工作不违反《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忠林、
张立骏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截至目前公司没有收到法院发给公司的关于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力互盈”)起诉公司要求撤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2
东大会决议事项的任何书面和口头通知;聚力互盈给公司发来文件为《诉讼服务
告知书》不是法院正式立案文件,且不是原件。因此,公司无法确定聚力互盈发
给公司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和已起诉公司事项的真实性。

    综上,股东余海峰在《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中提到
的有关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