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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数: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3-16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Shandong Oriental Futur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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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威海华
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
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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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并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018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 时,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 号威海华
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8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2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8 年 3 月 15 日
上午 9 时,参加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1,231,8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3.16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
人,代表股份 5,452,9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33%。

    出 席本次 股东大 会的股 东及股 东代表 共计 54 人,代 表股 份
76,684,8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93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如下: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刘永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选举宋修山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选举汤正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1.1.4选举连小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选举于晖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6选举白预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选举刘庆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选举姜爱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选举宋希亮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制)

    2.1选举陈晓云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2选举隋立军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关于修订2017年度业绩目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上述公告内容相
符,无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全部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
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除议案 1 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无效外,其他均获通过。



                                4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刘永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90,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182%,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2533%。

   1.1.2选举宋修山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2,30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824%,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8,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9.5931%。

   1.1.3选举汤正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2,293,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729%,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1,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9.4606%。

   1.1.4选举连小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2,282,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594%,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9.2699%。



                              5
   1.1.5选举于晖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9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478%,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8,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0756%。

   1.1.6选举白预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9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477%,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8,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0738%。

   1.2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选举刘庆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92,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5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0,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1087%。

   1.2.2选举姜爱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979,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6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7,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3.7078%。

   1.2.3选举宋希亮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90,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8,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0720%。

    本次会议议案1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议案因独立董事相关材料未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系统履行公示,因此本次议案1中关于独立董
事的表决结果无效,其他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当选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任职时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现任独立董事刘玉平、刘庆林、宋希亮继续履行职责至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新任独立董事之日止。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1选举陈晓云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2,05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570%,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8,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5.0171%。

    2.2选举隋立军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1,900,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606%,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2.2553%。


                              7
    以上两名当选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于永军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任
职时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17年度业绩目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576,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424%;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弃权4,0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4,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4.6557%;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7776%;弃权4,0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66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
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1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议案因独立董事相关材
料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系统履行公示,因此本次议案1中关于
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无效,其他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 1 中关于独立董事的
议案因独立董事相关材料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系统履行公
示,因此本次议案 1 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表决结果无效,其他议案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9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传生




                                    经办律师:

                                                   姜晶瑜




                                                   程   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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