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的
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所
有对外担保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
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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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
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
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审
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现有
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有效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
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
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保证。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未发现损
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将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存在的风险事项,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
议。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规定的情形。
七、关于向关联股东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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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股东借款。
独立董事:刘庆林、姜爱丽、宋希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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