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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8-3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中山市群力兴塑料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中山惠洋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非

经营性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18年2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芜湖杰诺瑞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杰诺瑞”)积极推进汽车起动机、发电机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及市场开拓,
同意公司为杰诺瑞在银行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3年,自2018年3月20日起生效。杰诺瑞以其一、二期厂房

及土地(房产证号:芜房地权证芜鸠江区字第2012040800号、芜房地权证鸠江字第
2013873013号;土地证号:芜鸠工挂国用(2013)第001号)为公司向其提供的累计不
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授信担保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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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6月30日,芜湖杰诺瑞实际担保借款余额为5,000万元,芜湖杰诺瑞利用

本公司授信担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815万元。
    (2)2018年2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
电机香港”)战略运营需要,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香港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有限公司办理累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20日起生效。
    截至2019年6月30日,大洋电机香港未发生担保借款。
    (3)根据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海电驱动为该行向上海汽车电
驱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电驱动)在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办理的
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1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上海电驱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上海电驱动为该行向汽车电驱动在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办理的授
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1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担保已到期。
    2019年2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驱动和汽车电驱动为满足各自对经营资

金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决定相互为双方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金额累
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3年,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
    2019年5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汽车电驱动对经营资金的需求,进一步促进汽车电驱动
业务发展,同意上海电驱动为汽车电驱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累计不超过
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5年,自
2019年5月6日起生效。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上海电驱动未发生担保借款,汽车电驱动实际担保借款余
额为 7,000 万元,利用授信担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3,000 万元。
    (4)根据潍坊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佩特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潍坊佩特来为该行向北京佩特来在2017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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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潍坊佩特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潍坊佩特来为该行向北京佩特来在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办理的授信
业务提供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潍坊佩特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潍坊佩特来为该行向北京佩特来在2018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9日及2018年3月20日至
2021年03月29日期间办理的授信业务分别提供最高额为1,000万元和1,500万元的连带责
任保证。
    根据潍坊佩特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潍坊佩特来为该行向北京佩特来在2019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办理的授信业务
提供最高额为4,500万的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19年6月30日,北京佩特来实际担保借款余额6,500万元。
    (5)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24,315万元,占公司净资
产的比例为3.55%,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合并报表
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经认真核查,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的规定,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没有发生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
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且该管理办法得到了严格执行,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从而
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资产安全。
   公司充分披露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报告期内,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以及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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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

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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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劲松              刘奕华                侯予                 郑馥丽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