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独立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我们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陈飞 彪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现任财务总监陈飞彪先生为公司高 级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黄 娟 王 莉 周伟澄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