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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化科技: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2017-06-20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4
            债券代码:112059     债券简称:11联化债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
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过半数表决票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
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
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均有同等约束力。
    根据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提交的《关于召集公司 2011 年
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发行人提议就关于
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募
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决定
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召开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联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已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2017 年 6 月 19
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如期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30
    2、会议召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 16 层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电话会议方式,记名式投票表决。
    5、会议接入方式:电话号码 4008100800。
    6、会议主持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
    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
保的议案》、《关于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条款的议案》。
    8、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12 日(以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募
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为 6,300,000 张,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为
901,930 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 14.32%。
    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
发行人委派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记名式投票表决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共计 759,930 张债券,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 84.26%;反对票共计 142,000 张债券;弃权
票共计 0 张债券。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
定,所审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
总额过半数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共计 901,930 张债券,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 100%;反对票共计 0 张债券;弃权票共计
0 张债券。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
定,所审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
总额过半数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
格,以及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
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