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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化科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2-01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9 年 1 月 31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
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
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 为目的的
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所有商品期货交易
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
场进行;只允许与具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
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
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
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
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单次或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单次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
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
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负责审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七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生产部门相关需求及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
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3、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
计部及证券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交割择期、盈亏
情况等。
       4、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
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
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
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
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2、   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
    3、   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
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商品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财
务部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   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   公司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商品期货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
及时预警,并根据商品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
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事项公告。 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目的、拟投 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
《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 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 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
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