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步步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11月)2017-11-15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
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
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1
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
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2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
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
集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
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
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特
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3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
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
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4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5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