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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 步 高: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9-03-26  

						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19-019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
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终 637 号],关于原告起
诉本公司与新化县禹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鑫公司”)签订的《福
鑫步步高商业广场商业买卖合同》暨房屋所有权有效性的纠纷案[详见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3),以下简称“本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胜诉,现就本案件
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1、案件诉讼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公司胜诉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曾建煌、李小玲、唐世民、胡秀苹
     第一被告:禹鑫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涉案金额:140,886,496 元
     2011 年 7 月 19 日,公司与禹鑫公司签订了租字(2011)第 005 号《物业租
赁合同》,承租其位于新化县天华南路负一层至四层共计套内建筑面积约为
31,080 平方米的房产及配套设施用于开设福鑫步步高商业广场店,租赁期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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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33 年 8 月 31 日止,共计 20 年。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和禹鑫公司签订了《福鑫步步高商业广场商业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禹鑫公司将
其开发的福鑫步步高商业广场负一层至四层共 30,438.72 平方米的物业及地下
停车场出售给公司,购房总价款合计 140,886,496 元。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
卖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五日内到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
户登记手续。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依法履行了付款义务,
禹鑫公司也已向公司交付全部合同约定出售物业。双方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
记手续,公司依法取得了上述物业的房产所有权。
     2014 年 10 月 8 日,禹鑫公司债权人李小玲、曾建煌、唐世民、胡秀苹、刘
永青为追回债权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和禹鑫公司,认为禹鑫公司以明显不
合理低价向本公司转让房产,公司和禹鑫公司系恶意串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买
卖关系,请求确认公司与禹鑫公司签订的《福鑫步步高商业广场商业买卖合同》
无效,确认公司所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效。新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提出管辖
权异议,新化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作出(2014)新法立初字第 10
号民事裁定,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公司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娄底中院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作出(2014)娄中立终字第 224 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娄
底中院审理。2018 年 2 月,娄底中院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李小玲、曾建煌、唐世民、胡秀苹、刘永青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原告李小玲、曾建煌、唐世民、胡秀苹、刘永青
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娄底中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原告方不服娄底中院 2018 年 2 月 5 日(2015)娄中
民一初字第 54 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湖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 日立案后,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


    三、本案终审判决情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起诉本公司与禹鑫公司签订的《福鑫步步
高商业广场商业买卖合同》暨房屋所有权有效性的纠纷案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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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胡秀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诉讼案件不对公司形成预计负债,对公
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终 637 号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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