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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2017-03-22  

						股票代码:002252              股票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01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和 2015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含)人民币 10 亿元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 2 年,
该额度可以在 2 年内循环使用。
    2016 年 2 月 4 日和 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临时)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
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
10 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 亿元,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由原 2 年调整为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 3 年。
    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 3.33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劣后
级份额,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投资概述
    为充分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公司
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拟使用 3.33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优先
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比例不超过 2: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总额预计为人民币 9.99
亿元。本信托计划用于认购某信托公司发行的某单一信托。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
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 1)股票;2)债券;3)基金;4)货币市场工具及银
行存款;5)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本信托
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如在该期限内出现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
提前终止;如果该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存在非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则信托计划
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且变现所得全部进入信托专户
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
税费、信托费用和对第三人负债后的剩余部分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收
益,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实际金额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后,在优先级
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得到足额返还且其预期信托收益得到足额分配时,根据合
同的约定分派顺序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
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
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
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拟出资人民币 3.33 亿元参与本次信托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
范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 年中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2.66%。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
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
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
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
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四、承诺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期间不属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
月内。
    公司承诺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集合信托计划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风险投
资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
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确保公司投资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
度的证券资产管理,可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
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
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