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7-04-29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宾大厦 A 座 6 层
电话:(010)61848201 传真:(010)61848008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
协议书》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经销协议书》
所涉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经销协议书》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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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gdgs.gov.cn/)核查,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3296653XY
住所 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 97-103 号
法定代表人 John Kallend
注册资本 柒亿元整(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批发业
营业期限 自 1951 年 1 月 1 日至 2037 年 12 月 28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现持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 AA0200069,有效期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 月 6 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含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
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gdda.gov.cn)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GSP 认证企业库中查询到广州医药有限公
司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发证日期 201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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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认证范围为药品批发。
本所认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药品经销的主体资格,上述基本情
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4010173296653XY),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根据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具有经销药品的主体资
格。
本所认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取得了经营药品的行政许可,具备签署本《经销协议书》的合法
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代表公司在《经销协议书》上加盖签名印
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方达锋代表广州医
药有限公司在《经销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公章。
本所认为,双方的签约代表具备合法代表双方签约的法定权限或
委托权限,系自愿签字盖章,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署真实。
(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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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经销协议书》已由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经销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公司及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均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2、合同标的
凝血因子Ⅷ(海莫莱士)产品由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在广东、海南
地区作为唯一经销商进行销售;外用冻干纤维蛋白粘合剂(护固莱士)
产品全国范围内独家经销商进行销售。
3、合同条款
《经销协议书》包括经销区域与经销期限,经销产品品规、价格
和数量,货款支付方式,区域控制、货源控制与流向跟踪,发货及验
收,公司的义务责任,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的义务责任,免责条款,协
议变更及终止 ,争议解决 、合同的生效和修改等必要条款,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经核查,《经销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
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已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并盖章,该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书》
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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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广州医药有
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经销药品的行政许
可,具备签署《经销协议书》的合法资格;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签署的《经销协议书》是真实的,《经销协议书》已经协议双方协商
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
留档。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倪连福
负责人:徐 波 经办律师:张瑞敏
日期:201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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