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11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751,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755%。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3 人。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莱士”)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等,公司认为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 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已授权董事会进行办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同意公司在符合 规定的授予条件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内的激励对象授予总量 2,116,666 份的 股票期权及总计不超过 1,850,000 股的限制性股票。 2、2014 年 8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莱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4 年 8 月 29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4 年 9 月 29 日,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14 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 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 5、201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登记工作。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4】00042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上海莱士已收到 103 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 合计 51,588,900.0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3,126,600.00 元,其余部分作为上海莱 士资本公积,范小军等 5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全部股份认购,冉铁成等 6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放弃部分认购,放弃股份数合计为 173,400 股,本次实际 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为 3,126,600 股。 同时,鉴于激励对象应远飞、茅毓英、周丽茜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股权 激励资格,闭昌武因其职务调整,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经上述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8 人调整为 224 人,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 4,191,332 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 3,768,000 份,预留 423,332 份。 6、2015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14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 1,365,241,81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含税),并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实施完毕,因 此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1.65 元/份调整为 31.55 元/份。 7、201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由 31.55 元/份调整为 15.78 元/份,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4,191,332 份,调整为 8,382,664 份(含预留 846,664 份)。 8、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取消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股票 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因 2014 年度现金分红和 2015 年中期分 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 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5.78 元/份,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 8,382,664 份(含预留 846,664 份)。由于公司近期无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计划而取消授予股票期权 846,664 份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740,000 股;因激励对象徐文彬、秦凯、吴炜彬已离职分别作废不符合条件的股 票期权 40,000 份、8,000 份、8,000 份以及激励对象姚惟平因退休而作废部分不 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 5,334 份,共计 61,334 份。经上述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 224 人调整为 221 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 7,474,666 份。除需对由于离职、退休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外,激励 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经满 足。 9、2015 年 10 月,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 成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以及作废部分不符合 条件期权的相关手续。 10、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股份上 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084,372 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3 人。 11、2015 年 12 月 30 日,经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289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收到 221 位激励对象缴纳的股票期权行权认购款合计 39,343,137.8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493,228.00 元,其余部分作为公 司资本公积。2016 年 1 月 21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5.78 元/份,行权人数 221 人,行权数量合计 2,493,228 份,剩余股票期权总数 为 4,981,438 份 。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758,753,062 股。 12、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2,758,753,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拟 于第二、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78元/份调整为15.73元/份,股票期权 总数不变,仍为4,981,438份。 13、2016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 2,758,753,0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8 股,并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实 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73 元/份调整为 8.74 元/份,拟于第二、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4,981,438 份,调整为 8,966,588 份。 14、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不符 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因 2015 年度现金分红和 2016 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8.74 元/份,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调整为 8,966,588 份。因激励对象周卫新退休离职而作废部分不符合条件的 股票期权 24,000 份,作废后公司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8,966,588 份,调整 为 8,942,588 份。除需对由于退休离职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外,激励对 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锁期/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经满足。 15、2016 年 11 月,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 成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以及作废部分不符合 条件期权的相关手续。 16、2016 年 12 月 20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股份上 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751,970 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3 人。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51,920 股。 17、2017 年 1 月 9 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 验字【2017】00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收到 220 位激励对象缴纳的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认 购 款 合 计 39,184,784.90 元 。 其 中 :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4,483,385.00 元,其余部分作为公司资本公积。2017 年 1 月 23 日,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8.74 元/份,行权人数 220 人,行权数量合计 4,483,385 份,剩余股票期权总数为 4,459,203 份。本次行 权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970,238,896 股。 18、2017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股份总数 4,970,238,8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币(含税),并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毕, 因此公司拟于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8.74 元/份调整为 8.71 元 /份,股票期权总数不变,仍为 4,459,203 份。 19、2017 年 7 月,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 成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手续。 20、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公司认为激励对象 所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1、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已至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三 个行权/解锁条件,行权/解锁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1/3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1/3。公司确定的首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9日。公司 已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完成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 股票的行权/解锁工作,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完成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工作,截至目前,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达成。 2、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解锁条件。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行权/解锁条件。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 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5)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均为“合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在授予日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格”。 核等级须达到《考核办法》合格以上。 4、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6 年扣非后的净利润为 以 2013 年经审计扣非后的净利润 1.42 亿元为基数,2016 年扣非后的净 8.99 亿 元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为 利润不低于 7.10 亿元,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0%。 533.10%,均满足业绩考核要求。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 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不存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 禁止行权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起始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 年 12 月 20 日。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751,9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55%。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3 人。 5、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三个解锁期限制 当期可解除限售 占当期可解除限售 占公司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股) 股份的数量(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刘峥 上海莱士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 120,000 120,000 3.20% 0.0024% 2 胡维兵 上海莱士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20,000 120,000 3.20% 0.0024% 3 沈积慧 上海莱士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08,000 108,000 2.88% 0.0022% 4 陆晖 上海莱士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96,000 96,000 2.56% 0.0019% 高级管理人员 4 人 444,000 444,000 11.84% 0.008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 99 人 3,307,920 3,307,920 88.16% 0.0666% 合计共 103 人 3,751,920 3,751,920 100.00% 0.0755% 注: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一次 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尹军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唐建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两人 调任公司顾问,故上表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较此前披露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减少 2 人,相应调增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和业务骨干 2 人;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3 人。 2、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职务有所调整,但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禁后,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 6 个月,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解锁的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股本 变更前 变更后 本次增减额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61,211,252 9.28% -3,307,920 457,903,332 9.21%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509,027,644 90.72% 3,307,920 4,512,335,564 90.79% 合计 4,970,238,896 100.00% --- 4,970,238,896 100.00% 根据 B-S 期权定价模型,2014 年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费用 10,011,031.03 元, 2015 年应确认的费用 23,020,807.18 元,2016 年应确认的费用 6,599,062.60 元, 2017 年应确认的费用 1,203,144.75 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对公司本年度相关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对公司股权 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的 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行权/解锁条件,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 的资格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 上海莱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事宜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行权/解锁各项条件已满足。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