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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关于公司参与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07-17  

						股票代码:002252           股票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8-06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公司持有的厦门信托-

金鸡报晓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鸡报晓3号”)及陕国投持盈79号证券投
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盈79号”)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实现信托计划资产全部
变现,金鸡报晓3号及持盈79号于2018年7月13日提前终止。根据相关合同约定,
公司作为金鸡报晓3号差额义务补足人为金鸡报晓3号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本金
及预期收益或信托计划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部分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持盈79
号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足以覆盖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
信托收益,无需进行差额补足。


     一、 投资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和 2015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临时)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
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含)人民币 10.00 亿
元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 2 年,该额度可以在 2 年内循环使用。
    2016 年 2 月 4 日和 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临时)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
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
10.00 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 亿元,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由原 2 年调整
为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 3 年。
    1、金鸡报晓 3 号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公司于2017
年3月22日,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
托合同设立的金鸡报晓3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
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9.99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9.99亿元对云南信托设
立的云南信托聚利43号单一资金信托(“聚利43号”)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
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1)股票;(2)债券;(3)基金;(4)货币市
场工具及银行存款;(5)信托业保障基金。
    上述信托计划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本信
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如在该期限内出现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则本信托计划
将提前终止;如果该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存在非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则信托计
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且变现所得全部进入信托专
户之日。
    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
担的税费、信托费用和对第三人负债后的剩余部分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
收益,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实际金额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后,在优先
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得到足额返还且其预期信托收益得到足额分配时,根据
合同的约定分派顺序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上述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
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
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聚利43号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股票代码:300266)股票18,002,754股,均价为47.60
元/股,交易总金额为856,931,090.40元。
    聚利43号于2017年6月5日、6日、7日、8日及12日,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
兴源环境股票897,226股,均价为49.81元/股,共计使用信托资金人民币4,469.07
万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合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8,899,980股。
   2017年6月20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
税),除权后聚利43号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37,799,960股。
   2018年2月2日,金鸡报晓3号财产净值跌破止损线,按合同约定需追加补仓
资金,公司于2018年2月5日追加补仓资金8,635.00万元;因每日计提各项费用,
所持有兴源环境股票仍处于停牌等因素,公司分别于2月7日、3月8日、4月4日、
4月19日、5月4日及6月5日分别追加了补仓资金400.00万元、360.00万元、200.00
万元、200.00万元、400.00万元及400.00万元。
   2018年7月2日,兴源环境复牌,金鸡报晓3号财产净值低于止损线,按合同
约定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2018年7月3日追加补仓资金7,457.00万元。
   2018年7月4日,金鸡报晓3号财产净值低于止损线,按合同约定需追加补仓
资金,鉴于近期二级市场波动剧烈,二级市场走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决定
暂缓追加信托资金,公司持有的金鸡报晓3号认购的聚利43号持有的证券资产将
按相关合同规定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金鸡报晓3号财产
净值低于止损线后,公司仍与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受托人等相关方
做积极有效地沟通,寻求合理的方式或途径降低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利益。
公司作为金鸡报晓3号信托计划差额义务补足人需为金鸡报晓3号优先级委托人
的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或信托计划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截至7月13日,金鸡报晓3号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实现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
公司作为金鸡报晓3号差额义务补足人于2018年7月13日支付15,820.56万元,为金
鸡报晓3号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或信托计划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
部分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金鸡报晓3号于2018年7月13日提前终止。
   金鸡报晓3号累计实现投资收益约为-60,638.49万元(其中2017年实现投资收
益102.28万元,2018年实现投资收益-60,740.78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2018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
11,897.72万元,故2018年持有的兴源环境股票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897.72
万元及投资收益-60,740.78万元。


     2、持盈 79 号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
意公司分别使用 2.50 亿元及 1.8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陕国投持盈 78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陕国投持盈 79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劣后级份额。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使用 1.8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持盈 79 号部
分份额,持盈 79 号信托计划规模总额为人民币 3.60 亿元,上海莱士认购其中的
1.80 亿元。
    上述信托计划均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其信托合同约定均投
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沪深 A 股股票、货币基金、国
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按最新监管政策执行)。如法律法规规
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
此项业务。
    上述信托计划由我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上述两
个信托计划期限均为 24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成立满 6 个月
后经上海莱士申请受托人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并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
请。受托人同意后,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托人。如发生信托文件规
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每个
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2)支付本信托合同约定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向受益人分红,分红方式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上述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
行分配: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2)支付本信托
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分红,具
体以本信托合同约定为准;4)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额外分红,具体以
信托合同约定为准;5)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该受益人调整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终止时调
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
    按照双方约定,公司自愿为受益人 A 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提供
差额补足义务。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且最迟不晚于信托计划成立
日起 24 个月,以较早日期为准)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
托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能满足委托人 A 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的分配,
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受益人 A 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
    2017 年 11 月 23 日,持盈 79 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股票
1,258 万股,均价为 25.80 元/股,交易总金额为 32,456.40 万元。
    2018 年 2 月 2 日,持盈 79 号财产净值跌破追加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
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5 日追加补仓资金 2,380.00 万元。
   2018年7月2日,兴源环境复牌,持盈79号按照合同约定于停牌期间采用持有
标的所属行业指数计算的财产净值低于追加线,按合同约定需追加补仓资金,公
司于2018年7月2日追加补仓资金3,710.00万元。
    2018 年 7 月 3 日,持盈 79 号财产净值跌破追加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
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追加补仓资金 230.00 万元。
    截至 7 月 5 日,持盈 79 号财产净值跌破平仓线,按合同约定,公司需追加
补仓资金,鉴于近期二级市场波动剧烈,二级市场走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
决定暂缓追加信托资金,持盈 79 号持有的证券资产将按相关合同规定进行变现,
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持盈 79 号财产净值低于平仓线后,公司仍与
信托计划委托人 A、信托计划受托人等相关方做积极有效地沟通,寻求合理的方
式和途径降低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作为持盈 79 号次级受益人还
需为持盈 79 号受益人 A 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截至7月13日,持盈79号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实现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持
盈79号于2018年7月13日提前终止。持盈79号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资产净
值足以覆盖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无需进行差额补足。
   持盈79号累计实现投资收益约为-22,719.48万元(其中2018年实现投资收益
-22,719.48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2018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产时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1,509.60万元,故2018年实现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1,509.60万元及投资收益-22,719.48万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最
终清算结果为准)
    二、对公司的影响
   1、金鸡报晓3号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实现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信托计划于
2018年7月13日提前终止。公司作为金鸡报晓3号差额义务补足人于2018年7月13
日支付15,820.56万元,为金鸡报晓3号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或信
托计划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部分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持盈79号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实现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持盈79号于2018
年7月13日提前终止。持盈79号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足以覆盖受
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无需进行差额补足。
   3、预计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业绩因风险投资会受到较大幅度的影响,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情况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使用 2.50 亿元及 1.8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陕国投持
盈 78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陕国投持盈 79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劣后级份额,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使用 2.5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持盈 78 号部
分份额,持盈 78 号信托计划规模总额为人民币 5.00 亿元,上海莱士认购其中的
2.50 亿元。
    上述信托计划均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其信托合同约定均投
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沪深 A 股股票、货币基金、国
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按最新监管政策执行)。如法律法规规
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
此项业务。
    上述信托计划由我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上述两
个信托计划期限均为 24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成立满 6 个月
后经上海莱士申请受托人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并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
请。受托人同意后,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托人。如发生信托文件规
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每个
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2)支付本信托合同
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向受益人分红,分红方式以信托合同约定为
准。
       上述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
行分配: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2)支付本信托
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分红,具
体以本信托合同约定为准;4)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额外分红,具体以
信托合同约定为准;5)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该受益人调整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终止时调
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
       按照双方约定,公司自愿为受益人 A 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提供
差额补足义务。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且最迟不晚于信托计划成立
日起 24 个月,以较早日期为准)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
托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能满足委托人 A 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的分配,
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受益人 A 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
    2017 年 11 月 23 日,持盈 78 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
2,295 万股,均价为 15.90 元/股,交易总金额为 36,490.50 万元。
       持盈 78 号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25 日、26 日及 27 日,通过二级市场合计
购入万丰奥威股票 6,714,077 股,均价为 17.83 元/股,共计使用信托资金人民币
11,973.17 万元。
       2018 年 3 月 2 日,持盈 78 号共持有万丰奥威 29,664,077 股,对应万丰奥威
当天收盘价 12.41 元/股,持盈 78 号财产净值跌破追加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
需追加补仓资金,因所持有万丰奥威股票尚处于停牌期,持盈 78 号所持有的证
券资产尚未进行变现,持盈 78 号于 3 月 20 日扣除了 2018 年一季度的相关费用
后,财产净值已跌破止损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追加补仓资金 5,200.00 万元。
       2018 年 4 月 23 日,持盈 78 号持有的万丰奥威股票复牌,公司当日盘中追
加补仓资金 1,200.00 万元,并分别于 4 月 24 日、4 月 25 日及 4 月 26 日追加补
仓资金 3,300.00 万元、3,000.00 万元及 1,300.00 万元,合计追加补仓资金 14,000.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4 日,持盈 78 号财产净值跌破追加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
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追加补仓资金 100.00 万元。
    截至目前,持盈 78 号财产净值在追加线以上,不存在平仓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
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
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
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
    公司严格按照《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投资,股东大会对
风险投资总额度及使用期限的授权。在股东大会总授权额度的范围内,公司进行
风险投资时,均召开了董事会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同时独立董事就该次风险投资
事项出具相应的独立意见。
    自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以来,相关投资审议程序完整,投资决定审慎。


    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2016 年 2 月 22 日,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风险投资相关事
项。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
10.00 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 亿元;使用期限由原 2 年调整为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 3 年。
    2、董事会程序
    在股东大会总授权额度的范围内,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均召开了董事会对
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就该次风险投资事项出具相应的独立
意见。
    3、自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以来,相关投资审议程序完整,投资决定审慎。
    4、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和《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对
风险投资事项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定期和持续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历次定期报告之“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章节中,对截至报告期期末
的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对年度及证
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
出具专门意见。
    公司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风险投资进展情况,对该次风险投资的审议情
况、投资情况等进行了详细披露。同时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存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的正式
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