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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2019-03-21  

						 股票代码:002252      股票简称:上海莱士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摘要



    相关事项                         交易标的                      交易对方
                 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已发行在外的40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Grifols, S.A.
                 股A系列普通股以及已发行在外的50股B系
  暨关联交易                                                     (基立福)
                           列普通股(合计45%股权)




      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目录

目录 ......................................................................................................................................... 1
释义 ......................................................................................................................................... 3
   一、一般释义 .................................................................................................................... 3
   二、行业术语释义 ........................................................................................................... 5
声        明 ................................................................................................................................... 6
   一、上市公司声明 ........................................................................................................... 6
   二、交易对方声明 ........................................................................................................... 7
   三、中介机构承诺 ........................................................................................................... 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提示 .................................................................... 9
   二、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 11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组上市 ............................ 20
   四、本次重组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27
   五、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 27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27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32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36
   九、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
   股份减持计划 ................................................................................................................... 45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46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 50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50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55
第三节          本次交易概况 ..................................................................................................... 61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61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63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67
                                                                        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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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释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释义

上海莱士、上市公司、本
                           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GDS 已发行在外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产、
                                的 100 股 A 系列普通股的 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 50 股 B 系
交易标的、拟出资 GDS 股    指
                                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B 系列普通股的 50%),
份、GDS 45%股权
                                合计 GDS 45%股权
                                上海莱士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基立福持有的 GDS 已发行在外
                                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A 系列普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通股的 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 50 股 B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B 系列普通股的 50%),合计 GDS 45%
                                股权。
交易对方、基立福           指   Grifols S.A.
科瑞集团                   指   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科瑞天诚                   指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莱士中国                   指   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莱士                   指   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科瑞金鼎               指   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海康                   指   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GDS、标的公司              指   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
GSSNA                      指   Grifols Shared Services North America,Inc.
Biotest                    指   Biotest AG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草案、重组报告书           指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本摘要                     指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预案、交易预案             指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预案(修订稿)             指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指   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议》
                                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科瑞天诚、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
战略合作总协议             指
                                (有限合伙)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     指   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签署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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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美国银行                   指   Bank of America, N.A.
欧洲银行                   指   Th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
交割日                     指
                                下之日
                                自本次交易的审计、估值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
过渡期                     指
                                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标的资产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审计/估值基准日            指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国枫、法律顾问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凯易、凯易律所、凯易律          美国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指
师事务所                        LLP
中联评估、估值机构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毕马威、会计师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UM 律所                    指   Uria Mené ndez Abogados, S.L.P.
Lenz 律所                  指   Lenz & Staehelin
法律意见书                 指   国枫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凯易律所尽职调查备忘录     指   凯易律所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
UM 律所尽职调查备忘录      指   UM 律所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
Lenz 律所尽职调查备忘
                           指   Lenz 律所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
录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 Grifols Diagnostic
《估值报告》               指
                                Solutions Inc.股权项目估值报告》(中联评估字[2019]第 202 号)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格式准则第 26 号》       指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8 年修订)
《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暂行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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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业术语释义

NAT                         指   病毒核酸扩增检测
HIV                         指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CV                         指   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
单采血浆站、浆站            指
                                 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包括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
特免疫球蛋白                指
                                 人免疫球蛋白等在内的特种人免疫球蛋白产品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静丙      指   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是人体受抗原(比如病毒)刺激后产生的一种蛋白质,只限
人免疫球蛋白                指
                             于肌内注射
 说明:本摘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
 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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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声明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
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或本公司不转让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
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全部信息
披露文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由上市公司自行负责;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二、交易对方声明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基立福就其对
本次交易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分别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保
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不转让上述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保
证由本公司同意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报告书
(修订稿)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
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国枫已出具承诺:“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上海莱士
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不致因
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
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毕马威已出具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上
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确认报告书(修订稿)及
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以下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相关报告无矛盾之处:

     1) 本所对 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2) 本所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的备考财务报表出具的审阅报告。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修订稿)
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修订稿)不致因上述所
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本所相关报告中所述之相
应责任。

     本声明书仅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公司股权而构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次重组的估值机构中联评估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因估
值机构及估值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所出具的估值报
告之专业结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按照相关法律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提示

     2018 年 12 月 6 日,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7 日,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的所有相关议案。

(一)交易方案调整主要内容

     本报告书中的交易方案相比起预案的交易方案发生了重大调整,主要调整内
容如下:

  调整内容              调整前(预案)                      调整后(重组报告书)
                                                   GDS 已发行在外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A 系列普通股总量的
                GDS 全部或部分股权和天诚德
  标的资产                                         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 50 股 B 系列普
                国 100%股权
                                                   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B 系列普通
                                                   股总量的 50%),合计 45% GDS 股权
  发行对象      基立福及天诚德国股东               基立福
                GDS 100%股权拟作价约 50 亿美
                                                   在估值报告结果的基础上并经交易双方
                元(按 2018 年 9 月 28 日央行外
                                                   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汇中间价,折合约 343.96 亿元人
                                                   13,246,243,560 元(按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
  交易作价      民币);天诚德国 100%股权拟
                                                   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
                作价约 5.89 亿欧元(按 2018 年 9
                                                   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交易价格
                月 28 日央行外汇中间价,折合
                                                   为 19.26 亿美元)
                约 47.18 亿元人民币)
                                                   经交易双方协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
发行股份的价                                       价格为 7.50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尚未确定
    格                                             90%(7.03 元/股)。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
                                                   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发行股    尚未确定                           1,766,165,808 股普通股
  份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
募集配套资金
                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
金额及募集资                                       本次交易不募集配套资金
                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金用途
                3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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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内容              调整前(预案)                   调整后(重组报告书)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
                 益/亏损以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以     本次交易中没有对过渡期损益作出特别
 过渡期安排
                 及交易各方后续商谈的结果而      安排
                 定
                                                 基立福承诺 GDS 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等期间简称“测评
                                                 期”)内累积 EBITDA 总额将不少于 13
                                                 亿美元(该等金额简称“承诺累积
                                                 EBITDA”)。在测评期内,GDS 实现的
                                                 累积 EBITDA 应不低于承诺累积 EBITDA。
                 具体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由各
                                                 如存在不足,则基立福应向上海莱士补
  业绩补偿       方进一步协商在正式交易文件
                                                 偿(“差额调整义务”),补偿部分的
                 中约定
                                                 金额应相当于(1)上海莱士持有的 GDS
                                                 完全稀释的股份,相对于 GDS 全部完全
                                                 稀释的股份的合计百分比(在拟出资 GDS
                                                 股份交割后即为 45%),乘以(2)不足
                                                 部分的金额。基立福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履行差额调整义务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依照公司原披露的交易预案及预案修订稿,原交易标的为 GDS 全部或部分
股权及天诚德国 100%股权。为谨慎起见,在明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是否构成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时,按照原交易标的为 GDS 100%股权及天诚德国 100%股权来计
算。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后,交易标的为 GDS 45%股权。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前后交易作价调整如下:

方案调整前交易作价/亿元(按                                         交易作价调减金额占
                               方案调整后交易    交易作价调减/亿
照 GDS 100%股权及天诚德国                                           原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作价/亿元             元
      100%股权计算)                                                      比例
             391.14                132.46             258.68                66.13%

     经计算,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交易标的交易作价调减比例超过 20%,属于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
汇编》中明确的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
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由于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在
公司原披露的交易预案中未进行披露,故不作为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重大调整的交易方案已经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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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原因

     预案公告的重组方案存在较多未确定因素,预案复牌后,上海莱士股价出现
较大幅度下跌,导致预案中GDS的收购方案难以继续推进。此外,由于重组时间
较紧,Biotest股东众多,协调难度较大,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尽快完
成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为仅收购GDS 45%股权。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将
继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未来择机将Biotest整体或相关业务、资
产注入上海莱士。

二、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本次交易中,上海莱士拟发行股份购买基立福持有的 GDS 已发行在外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A 系列普通股的 40%)以及已发行
在外的 50 股 B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B 系列普通股的 50%),
合计 45%GDS 股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估
值基准日,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 295.81 亿人民币(根据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GDS 100%股权
的估值为 43.00 亿美元)。在估值报告结果的基础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GDS
4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3,246,243,560 元(按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交易价格为 19.26 亿
美元)。

(一)标的资产

     上海莱士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 GDS 已发行在外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A 系列普通股的 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 50 股 B 系列
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B 系列普通股的 50%),合计 45%GDS 股权。

(二)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基立福。

(三)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在估值报告结果的基础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人民
币 13,246,243,560 元(按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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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交易价格为 19.26 亿美元)。

(四)发行股份的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对比如下:

                                                                                单位:元/股
             价格区间                 前 20 个交易日     前 60 个交易日    前 120 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38              7.80                8.24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90%                7.54              7.03                7.42
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双方协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7.50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 90%(7.03 元/股)。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

     若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实施任何除权和除息事项,如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非根据适用的法律,
从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不应实施任何如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和除息行为。

(五)价格调整机制

     1、本次交易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2、本次交易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原因

     (1)《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强制要求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作出的相关规定如下: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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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
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
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
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
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并未强制要求设置发行价格调价机制。中国
证监会上市部 2018 年 9 月 7 日关于调价机制的问答针对调价方案提出具体要求,
但亦未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必须设定发行价调整机制。

     (2)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系交易双方商业谈判友好协商的结果

     本次交易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可减少资本市场波动和行业波动对本次
交易定价及交易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双方在商业谈判中友好协商的结果。
本次交易未对发股价格设置调价机制给交易提供了更高的确定性,降低了发股
价格因为市场出现较大幅度的系统性下跌而进行调整,进而导致中小股东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同时,确定的发股价格也体现了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方案和上
市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以及对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原则的坚定执行,
对鼓励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进行价值投资具有正面影响。

(六)发行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向基立福发行的上市公司新股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向基
立福发行的上市公司新股数量=拟出资 GDS 股份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基立福以
其所持拟出资 GDS 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后,剩余不足以换取一股上市公司新
股的部分将无偿赠与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3,246,243,560 元且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50 元/股,上市公司向基立
福发行的上市公司新股数量为 1,766,165,808 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任何除权和除息事
项,如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对发行
数量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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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份锁定期安排

     1、股份锁定期安排

     在且仅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及范围内,基立福认购的所有上海莱士新
股(包括但不限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交
易所涉上海莱士新股首次发行之日起 3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基立福所提供或披
露的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则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基立福不得转让
其拥有的上海莱士股份。如果前述锁定安排并非适用法律的要求,则不再具有
效力。

     2、业绩承诺期长于股份锁定期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
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
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投资者进行
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三)取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及经双方协商,基立福认购的所有上海莱士新股(包括
但不限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交易所涉上
海莱士新股首次发行之日起 36 个月,该股份锁定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由于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补偿,如本次交易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基
立福将用现金进行补偿,基立福履行补偿义务的能力不受股份锁定期的影响,
因此业绩承诺期长于股份锁定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如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基立福支付业绩补偿款的能力

     基立福为西班牙上市公司,是全球血液制品行业的领导者,总部位于西班
牙巴塞罗那,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 21,000 多名员工,产品和服务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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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要数据

                                                                              单位:千欧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2,477,046                          10,920,264
负债总额                                    7,780,442                           7,286,299
所有者权益合计                              4,696,604                           3,633,965
     (2)利润表简要数据

                                                                              单位:千欧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4,486,724                           4,318,073
利润总额                                          725,842                          695,722
净利润                                            594,406                          661,314
     (3)现金流量表简要数据

                                                                              单位:千欧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活动现金净
                                                  737,428                          841,746
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净
                                            (781,867)                         (2,185,880)
流量
融资活动现金净
                                                  152,503                       1,434,065
流量
现金净增加额                                      147,271                          (8,488)
期末现金余额                                1,033,792                              886,521
     如上表所示,基立福的盈利能力良好、现金流充裕,如本次交易触发业绩
补偿义务,基立福将有相应实力支付业绩补偿款。

     4、在基立福持有的股份已经解锁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业绩承诺的实现

     由于本次业绩承诺的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不涉及股份补偿情况,无论基
立福持有的股份是否解锁,如本次交易触发业绩补偿,基立福将基于自身实力
支付业绩补偿的现金款项,因此基立福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不影响本次交易业绩
补偿的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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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GDS 自身的业务发展、主要产品情况以及报告期内的盈利情况保证了
其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5、上述交易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上述交易安排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如问询函回复第一款所述,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
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安排了法规中未强制要求的业绩承诺及补偿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约定了:“采取收益现值
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
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
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
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
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本次交易以中联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为定价参考依据,《估值报告》
采用市场法估值,并非采用上述法规约定的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
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估值;并且,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因此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
交易双方出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经协商谈判后,决定在本次
交易中安排了法规未强制要求的业绩承诺及补偿。

     (3)上市公司将履行正常的决策流程,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交割条件包括: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同意批准本次交易及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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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履行正常的决策流程,本次交易方
案已经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上海莱士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进行决议。

     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将为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保障股
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
票表决。

     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上海莱士、基立福、科瑞天诚与宁波科瑞金鼎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
作总协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将在多个领域进行战略合作,上市公司与标的资
产 GDS 及其大股东基立福的主营业务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
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达成具有行业开创性和实践
意义的合作方案,建立深入的独家合作关系,产生显著的协同效应,为上市公
司的多个方面带来积极性的影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 GDS 45%股份后,其资
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并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
以实现全体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八)过渡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没有对过渡期损益作出特别安排。

(九)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

     基立福承诺 GDS 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等期间简
称“测评期”)内累积 EBITDA 总额将不少于 13 亿美元(该等金额简称“承诺累
积 EBITDA”)。“EBITDA”是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按与 GDS 采用的
惯例、政策和程序(及其不时的修订或增补)一致的方式所计算的 GDS 该期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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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为免疑义,包括非经常性收益)。
GDS 在测评期内的累积 EBITDA 应当经上海莱士聘请且基立福认可的合格审计机
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予以确认。

     上海莱士应在其 2023 年年报披露承诺累积 EBITDA 与在测评期内实现的 GDS
累积 EBITDA 之间的差异情况。如在测评期内实现的 GDS 累积 EBITDA 低于承诺
累积 EBITDA,则基立福应向上海莱士进行补偿。如在测评期内实现的 GDS 累积
EBITDA 等于或高于承诺累积 EBITDA,则基立福无义务向上海莱士进行补偿。

     在测评期内,GDS 实现的累积 EBITDA 应不低于承诺累积 EBITDA。如存在不
足,则基立福应向上海莱士补偿(“差额调整义务”),补偿部分的金额应相当于
(1)上海莱士持有的 GDS 完全稀释的股份,相对于 GDS 全部完全稀释的股份的
合计百分比(在拟出资 GDS 股份交割后即为 45%),乘以(2)不足部分的金额。
基立福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履行差额调整义务。

     差额调整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超过基立福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作为
交易对价的上海莱士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或送红股所得的股份)本
次发行的价值;累计补偿金额以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为上限。

     经交易双方协商,上述补偿义务应为上海莱士就任何低于 GDS 承诺累积
EBITDA 的不足部分所获得的唯一且仅有的救济。

     如基立福有义务要履行差额调整义务,则在确定补偿金额之后基立福应在上
海莱士向其发出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以现金支付至上海莱士指定的银行账
户内以履行差额调整义务。

     2、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1)行业情况

     标的公司 GDS 所属行业为血液筛查行业。据全球第二大市场研究机构
Markets and Markets 报告透露,2016 年,全球血液筛查市场规模为 17.6 亿美
元,预计 2021 年将达到 28 亿美元,2016-2021 年全球血液筛查市场的复合年增
长率为 9.7%。

     总体而言,全球血液筛查市场稳定并呈高个位数的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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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的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经审计的 EBITDA 财务数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2016 年
EBITDA(万元)                        173,359.48             188,215.57          93,026.38
EBITDA(万美元)                       25,848.70              27,943.40          13,852.90

       EBITDA=净利润+所得税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年折旧额+年摊销
额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9 月 GDS 经审计的 EBITDA 分别为 1.39、2.79
和 2.58 亿美元。

       基立福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累积
EBITDA 总额将不少于 13 亿美元,即平均每年 EBITDA 不少于 2.6 亿美元。按照
GDS 报告期内的 EBITDA 增长情况,预计能够实现业绩承诺。

       (3)业务发展情况

       报告期内,GDS 的产品线不断扩展,产品种类不断增加,核酸检测、免疫抗
原和血型检测三项主营业务均得到发展。

       报告期内,GDS 的 HIV、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检测产品 (Procleix Ultrio
Elite 和西尼罗河病毒(West Nile virus)检测产品(Procleix WNV)等产品
通过了 FDA 审核。2017 年 6 月在欧洲市场新推出的血型检测产品 Erytra Eflexis
销售情况情况较好,该产品在 2019 年已获得 FDA 审批通过并将投入美国市场。
免疫抗原业务保持稳定发展。

       (4)主要产品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血液筛查       243,154.76      63.83 313,222.24           61.61 280,396.68           60.72
免疫抗原         77,858.75     20.44 114,555.04           22.53 108,214.37           23.44
血型测定         51,749.57     13.58      68,375.10       13.45     59,977.03        12.99
其他              8,181.50      2.15      12,271.59          2.41   13,172.06         2.8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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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80,944.58 100.00 508,423.97 100.00 461,760.14 100.00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GDS 的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免疫抗原、血型测定三
项主要业务的产品销售收入均表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

     根据上市公司与基立福签署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基立福承诺,
标的资产 GDS 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等期间简称“测
评期”)内累积 EBITDA(定义如下)总额将不少于 13 亿美元(该等金额简称“承
诺累积 EBITDA”)。“EBITDA”是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按与 GDS 采
用的惯例、政策和程序(及其不时的修订或增补)一致的方式所计算的 GDS 该
期间内的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为免疑义,包括非经常性收益)。

       GDS 的经营业绩受宏观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等影响。极端情况下,
如果汇率和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或因为技术改进或替代性产品导致血
液检测行业增长率放缓、市场竞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公司产品的销售下降,
则可能出现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情况。尽管上述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可以较
大程度地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果未来标的资产在被
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则会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
平,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资产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综上所述,基于血液检测行业情况、标的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经审计的 EBITDA
财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产品情况分析,GDS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业绩承诺具有较高的可实现性。

(十)后续计划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上海莱士现时不存在继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后续
计划和安排,也未与基立福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大成达成任何后续收购计划的
协议或安排;根据基立福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基立福亦无将标
的公司置入上海莱士的任何后续计划或安排。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 GDS 45%股权对应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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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资产净额
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是否构成
            GDS 45%股权                                     上海莱士
参考指标                       成交金额      孰高值                          占比      重大资产
            2017 年末/度                                   2017 年末/度
                                                                                         重组
资产总额           117.20         132.46         132.46           144.55      91.64%        是
营业收入            22.90              -          22.90            19.28      118.79%       是
资产净额            36.89         132.46         132.46           124.80      106.14%       是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基立福预计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海莱士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召集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提请关联方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上市公司未来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提请关联方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1、科瑞天诚、基立福与莱士中国股权比例差异较小,科瑞天诚和莱士中
国仍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依据和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文件,本次重组前 60 个月
内,上海莱士实际控制人为郑跃文与 Kieu Hoang(黄凯)。本次重组完成前后,
上海莱士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科瑞天诚及其一
                        1,801,744,412                  36.22%      1,801,744,412          26.73%
致行动人
基立福                                       -            0.00%    1,766,165,808          26.20%
莱士中国及其一
                        1,736,989,166                  34.92%                             25.77%
致行动人                                                           1,736,989,166
其他投资者              1,435,888,521                  28.86%      1,435,888,521          21.30%
总股本                  4,974,622,099                  100.00%     6,740,787,907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可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比例分别为 26.73%、25.77%,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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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立福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比例为 26.20%,虽然
第一大股东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三大股东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与
第二大股东基立福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较为接近,但科瑞天诚及其一
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因此本次交易完
成后,若延续上市公司首发以来对控股股东的认定,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仍拥
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虽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附的《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
约定了,上海莱士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时,“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本章程的修改及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等事项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其余的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对于需要持有表
决权 3/4 以上通过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基立福一方拥有的仅为保护性权利,未
能影响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尽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可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与基立福较为接近,但科瑞天诚与莱士中
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计超过 50%,若延续上市公司首发以来对控股股东的认
定,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此外,根据《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中所附的《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的约定,基立福一方仅拥有
保护性权利,未能影响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未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维护控制权稳定性,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已分别承诺“1、不会
主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2、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积极行使包括提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不会主动放弃
或促使本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放弃所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努力保
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响力。”


                                     2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3、董事会提名权分配安排、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机制的变化和影响

     根据上海莱士《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莱士董事会应由 9 名董事组成。
根据《战略合作总协议》的相关约定,“基立福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两
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6 名非独立董事
(其中两名由基立福提名)和 3 名独立董事。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董事会中将有 2 名董事由基立福提名,在非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数量中均占
少数席位。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附的《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董事
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
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应当
取得多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3/4 董事同意。”由于基立福提名董事占上海莱士非
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数量中均占少数席位,基立福无法对董事会实施控制。

     上海莱士《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政策、决策程序及组织实施;上海莱士还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
(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上述文件规定: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根据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出具的说明“上海莱士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上海莱士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
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上海莱士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上海
莱士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具体
的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未来,双方将支持上海莱士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
制,强化投资者回报。”但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由“需取得出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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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变更为“应当取
得多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3/4 董事同意。”相比起交易前,交易完成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考虑了更大范围的董事的意见,更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4、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如产生意见分歧,双方及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
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根据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出具的说明:“自上海莱士自 1988 年设立以来,
上海莱士一直为中外合资企业,且主要股东长期保持持股比例相同或接近,任
何一方不单独控制公司。2008 年上海莱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科瑞天诚和莱
士中国各持股 50%,因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直至本次交易前,科瑞天诚和莱士
中国一直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郑跃文和 Kieu Hoang(黄凯)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上市以来双方从未就相关决策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表决时产生分歧。

     如果未来双方就相关决策事项产生分歧,将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同时将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通过上海莱士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管理架构的有效运转,保证上海莱士治理的
有效性。”

     5、实际控制人郑跃文和 Kieu Hoang(黄凯)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
一致行动安排等

     根据实际控制人郑跃文、Kieu Hoang(黄凯)出具的书面确认,目前两人
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6、本次方案不构成重组上市的依据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
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前,科瑞天诚直接持有上海莱士 31.81%的股权,科瑞集团直接持有
上海莱士 0.18%的股权,科瑞天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上海莱士 4.23%的股权,科瑞天诚直接和间接控制上海莱士 36.22%
的股权;莱士中国直接持有上海莱士 30.33%的股权,其全资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莱士 4.59%的股权,莱士中国直接和间接控制上海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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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34.92%的股权。本次交易后,科瑞天诚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上海莱士股权比例预
计将下降至 26.73%,莱士中国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上海莱士股权比例预计将下降至
25.77%,新增的股东基立福持股比例预计为 26.20%。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为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实际控
制人为郑跃文和 Kieu Hoang(黄凯)。该认定源于公司自 1988 年设立以来,公司
一直为中外合资企业,且主要股东长期保持持股比例相同或接近,任何一方不单
独控制公司。2008 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各持股 50%,
因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直至本次交易前,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一直被认定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郑跃文和 Kieu Hoang(黄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
完成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旧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
动人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且明显高于基立福。考虑到科
瑞天诚及莱士中国所出具的关于未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及交易完
成后公司董事会提名权分配安排、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机制的约定中基立福均
无法控制上市公司,若延续上述认定,则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
市的情形。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业务构成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立福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以上的股份,除
此以外,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郑跃文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上海莱士股权比例由交易前的 36.22%下降至交易后的 26.73%,实际
控制人黄凯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上海莱士股权比例由交易前的 34.92%下降至交易
后的 25.77%,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本次交易已签署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报告公告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来
六十个月内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五)本次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符合“经营性资产”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
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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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
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
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
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GDS 专业从事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主要业务涵盖输血医疗中的核酸检
测、免疫抗原和血型检测。GDS 与公司的重组,将会有力提升公司在血液检测市
场方面的实力与行业知名度,同时也能弥补国内血液检测市场产品品类较少,技
术能力不高的不足。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上海莱士与 GDS 的进一步协作与融
合,上海莱士将与 GDS 在现有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上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
借助彼此在国内和海外市场积累的研发实力和优势地位,实现上市公司业务上的
有效整合。此外,标的资产 GDS 所在的血液检测行业为上海莱士所在的血液制
品行业的上游行业,本次收购属于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的收购。

     由于本次交易前后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且本次收购非为向控股股东收购资
产,本次收购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公司仍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
血液制品,具有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后经审阅的备考财务
数据,由于证券市场交易股票损益并非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的收益且《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了:“在 GDS 的股份交割后,上市公司不会投资任何证
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但向主要从事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公司进行投资的除外。”
因此用于测算的净利润扣除了证券市场交易股票的损益。证券市场公司来源于合
并报表范围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占扣除证券市场交易股票损益
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7 年度                        2018 年 1-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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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营业收入                   192,774.84             192,774.84       140,903.62          140,903.62
来源于联营企业和
合营企业的投资收                 146.36            40,048.48         -1,527.91          47,183.28
益
扣除证券市场交易
股票损益后的归属
                               69,251.70          109,153.82        71,388.49          120,099.68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来源于联营企业和
合营企业的投资收
益占扣除非经常性                  0.21%               36.69%           -2.14%             39.29%
损益后的合并报表
净利润比例

     本次交易后,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9 月,来源于合并报表范围外的联营企业
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占扣除证券市场交易股票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比例为 36.69%及 39.29%,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
的投资收益情况。

四、本次重组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本次重组无募集配套资金。

五、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估值基准日,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 295.81 亿人民币(根据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 43.00
亿美元)。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海莱士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血液制品属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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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
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和治疗上,血液制品有着
其他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孙公司
浙江海康现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共 11 个品种的血液制品批准文
号,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特种免疫球蛋白类、凝血因
子类产品等。上海莱士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截至 2018 年
底,上海莱士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单采血浆站 41 家(含分站 1 家),采浆范围涵
盖广西、湖南、海南、陕西、安徽、广东、内蒙、浙江、湖北、江西、山东 11
个省(自治区),2018 年公司全年采浆量约 1,175 吨。

     本次交易标的为 GDS 45%的股权。GDS 是全球知名血液制品企业基立福的子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的血液检测公司,主要生产核酸
检测、免疫抗原和血型检测相关产品。GDS 生产产品主要用于筛查血液和血浆是
否包含病毒,以保证血液和血浆的安全性,进而保证输血安全和生产的血液制品
的安全性。在产业链上,标的资产 GDS 位于上市公司的上游,其掌握的血浆中
的病毒筛查技术运用于浆站采集血浆环节,是采集的血浆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必
要前置程序。

     根据上海莱士、基立福、科瑞天诚与宁波科瑞金鼎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作
总协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将在多个领域进行战略合作,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
GDS 及其大股东基立福的主营业务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
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达成具有行业开创性和实践意义
的合作方案,建立深入的独家合作关系,产生显著的协同效应,为上市公司的多
个方面带来积极性的影响。GDS 的血液检测业务是血液制品生态圈战略中必不可
少的一环,也是上市公司控制产品质量和检验产品安全的基石之一,本次重组可
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

     上海莱士和基立福作为国内和全球血液制品的两大巨头,此番结为战略合作
伙伴,将有利于我国血液制品市场的技术提升,有利于我国输血医疗和血液制品
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血液安全进一步提升保障。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为全
球范围内医疗领域的深层次合作提供了范本,为资本市场支持医疗行业的深入发
展树立了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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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技术和研发能力。

     GDS 拥有血源筛查行业的技术和研发优势。GDS 拥有一支超过 200 人的出色
的研发团队,技术实力突出,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如核酸检测产品的转录介
导扩增技术(TMA),HIV、HCV 重组抗原蛋白生产技术,血型检测的柱凝集技术,
均具有技术先进性。GDS 在血液检测领域享有盛誉,其前身是全球最早发现 HCV
病毒,并发明用 PCR 核酸检测技术检测血液中 HIV 和 HCV 病毒的公司,公司一
直保持着细分领域的技术优势。根据 GDS 提供的资料、凯易律所、UM 律所及 Lenz
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公示信息,截至
2019 年 2 月,GDS 及其子公司在全球已获得授权或注册并在有效期的发明专利共
计 109 项。

     基立福是全球排名前三的血液制品巨头,其在输血和血液制品行业已有 70
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血液制品生产工艺和产品适应症扩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其中人血白蛋白和静丙在阿尔茨海默症方面的研发已进行 10 多年,2018 年底已
完成 IIb/III 期临床试验,一旦研发最终成功,将大大促进相关产品的用量。

     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基立福将基于双方的技术优势和互补性,在未来将探
讨更多可行的技术合作方式,加强技术和咨询方面的沟通交流,以发挥“强强合
作”带来的优势,增强双方的技术实力,这对上市公司的技术和研发能力将产生
积极影响。

     2、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保障上市公司产品的安全性。

     血液制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血液安全和民众健康,受到各国政府监管部门
和各地媒体极高的关注。对血浆进行病毒筛查,是在源头上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
进行控制。由于血液制品用途广泛,产品销售的地区范围广,一旦其安全把关出
现问题,产品流向市场后再从医疗机构渠道反映出安全问题,则可能已经对病人
造成危害;而且一个批次的产品可能将需要从多个地区、多家医疗机构进行召回,
并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情绪。因此对血液制品的生产原料血浆进行的病毒筛查十分
重要。

     上市公司是全国知名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年采浆量超过千吨。上市公司重
视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安全性问题,公司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均高于国家法定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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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标准,除严格遵循现行《中国药典》外,还参照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规程、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导原则、美国药典及欧洲药典的要求进行生产、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2016 年 12 月 15 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单采血浆站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至
2019 年底实现单采血浆站核酸检测全覆盖。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先于国家
要求,在行业内较早采用核酸检测法,并进口先进的关键生产设备,实现了电脑
自动控制的管道化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标的资产 GDS 掌握核酸检测产品和针对 HIV、HCV 等病原体的免疫检验所需
的免疫抗原的生产研发技术,其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较好的市场口碑,且其
安全性久经市场考验。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将基于双方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共识,
在未来将探讨更多可行的合作方式,积极交流双方在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性检验
上的技术经验。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 GDS 的合作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确保产
品的安全性。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病毒自身的变化,未来我国血液制品的病毒筛查
可能会覆盖更多的病原体种类。标的资产 GDS 的研发能力突出,应对新出现的
病毒检验需求反应灵敏,曾经面对新出现的寨卡病毒和巴贝斯虫的检测需求,快
速研发出相应的检测产品并通过 FDA 相关测试。面对可能出现的新的检测需求,
以及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对新型病原体急迫的检测需求,GDS 的技术研发优势
将会进一步凸显。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 GDS 的合作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血浆筛
查技术水平,进一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GDS 的产品、技术和品牌国际领先,在细分领域市占率全球第一。由此 GDS
享有较高的毛利率,2017 年收购豪洛捷的核酸检测业务后,毛利率维持在 60%以
上,2017 年血液筛查业务毛利率甚至达到 72.55%。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 GDS 营业收入分别为 46.19 亿元、50.89 亿
元和 38.1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2.74 亿元、6.75 亿元和 7.44 亿元。考虑到 GSSNA
已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将原始本金为 23.87 亿美元的股东借款转为股本,该笔借
款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占有息负债余额的比例为 95.77%,为便于进行债转股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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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简单假设报告期内的利息支出均来源于该笔债务,则每年的利息支出可减
少约 4.15 亿元、7.38 亿元、5.94 亿元,以报告期内合并层面的有效税率进行测算,
则模拟债转股在期初完成后的报告期内每年净利润约为 5.82 亿元、12.15 亿元和
12.07 亿元。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 GDS 45%股份后,其优秀的资产质量和很强的盈利能
力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并增厚每股收益。同时,基立福承诺 GDS 在
未来 5 年累积 EBITDA 总额不少于 13 亿美元,上市公司未来收益可期。

     4、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在全球化市场上的并购整合实力。

     GDS 拥有全球化的生产和销售经验。GDS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和销售,在
美国、西班牙、瑞士拥有四个主要的生产中心,并在全球建立了直销和分销并行
的销售网络。GDS 在应对不同国家的市场特点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并在管理国际化的生产、销售网络方面具有宝贵的行业优势。

     GDS 在跨境并购和此后的整合运营方面具有经验优势。在发展历史中,GDS
在全球范围内收购了血液检测行业的优质标的,实现了规模不断扩张,并增强了
技术优势。GDS 还在收购后的吸收、改组、运营、管理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上市公司紧紧围绕董事会制定的“内生式增长为根基,以外延式并购为跨越,
将公司打造为国际血液制品行业的民族航母”为战略指导,进一步巩固内生式增
长,深耕中国市场,提升企业价值;同时也在全面推动全球性外延并购发展战略,
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双轮驱动,规模增长与价值增长并重,向着世界级血液制品
龙头的目标迈进。上海莱士与 GDS、基立福进行合作,有利于双方交流并购整合
经验,有利于上市公司发挥其丰富的外延并购资源及较强的并购重组执行力,最
终实现其战略目标。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总资产(亿元)                115.52              247.98         144.55                270.22
所有者权益(亿元)              111.36              243.82         124.80                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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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                 3.60                1.68              13.66                   7.31
  流动比率(倍)                11.47               11.47              10.45                  10.45
  速动比率(倍)                 7.01                7.01               8.71                   8.71
   总资产周转率                  0.11                0.05               0.14                   0.08
    存货周转率                   0.35                0.35               0.71                   0.71
  应收账款周转率                 1.33                1.33               2.69                   2.69
 每股收益(元/股)               -0.26              -0.12               0.17                   0.18
每股净资产(元/股)              2.24                3.62               2.51                   3.72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上海莱士拟向基立福发行 1,766,165,808 股普通股,按照上述发行
股份数进行测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比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             1,801,744,412        36.22%          1,801,744,412       26.73%
基立福                                          -           0.00%       1,766,165,808       26.20%
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1,736,989,166        34.92%          1,736,989,166       25.77%
其他投资者                         1,435,888,521        28.86%          1,435,888,521       21.30%
          总股本                   4,974,622,099       100.00%          6,740,787,907       100.00%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2018 年 12 月 6 日,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7 日,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的所有相关议案。

(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如下:

                                               3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相关备案程序;

     4、商务部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

     5、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

     6、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

     7、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中,涉及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程
序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
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
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
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
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
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
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
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
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3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根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GDS 主营业务血液检测设
备和试剂生产不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另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上
海莱士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 号,属地方企业;同时根据《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3,246,243,560 元,故本次交
易属于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类型,
应由上海莱士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
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
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
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
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
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
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
GDS 主营业务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不属于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
     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属
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上海莱士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程序


                                     3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
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 A 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构成《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行为,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
资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取得商务部批准。
     4、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交割前需完成 GDS 所在国相关
安全审查事项。经凯易律所书面确认,根据《2018 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
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交易双方
须向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共同提交审查通知。
     5、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
     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确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基立
福和上海莱士均需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进行申报,并至等待期结束
后方可交割。同时,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等待期一般为 30 天,但审查机关有权
提前终止或延长。
     6、中国证监会批准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
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审核。
     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已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上
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
会、商务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申请。




                                     3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本次交易将于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备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委
正常报送境内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的条件,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报送境内行政许
可/备案申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
对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和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决定。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涉及上述境内审批
或备案事项均为本次交易交割的前提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
审批》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未履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国家发改委就境
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未取得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批准,
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仅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本次交易尚在进行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安全审查
的材料准备工作,预计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后且准备完成后进行申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取得上述批准或备案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
组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备案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
上市公司
                         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出具的文件/所
                         提供的所有材料与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相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

                                           3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安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事项所
基立福                   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事项所
GDS                      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公司通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
                         士”)发行股份购买 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股权资产交易所获
                         得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自上述新股发行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基立福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上述拥有
                         权益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由于上海莱士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上海莱士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
                         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
                         相应调整。
3、交易对方关于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合法、完整、有效性的承诺
                         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的拟出资 GDS 股份对应的股本
                         金额已经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及其他影响 GDS 合法
                         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作为 GDS 的股东,合法地持有拟出
                         资 GDS 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本公司不存在代其他主体持有拟
                         出资 GDS 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拟出资 GDS 股份的
                         情形。本公司依法有权处置所持拟出资 GDS 股份。除为担保 Grifols
基立福
                         集团融资而在拟出资 GDS 股份上所设质押外,本公司依法所持拟
                         出资 GDS 股份不存在其它抵押、质押或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
                         拟出资 GDS 股份上所设质押的解除将于拟出资 GDS 股份交割前的
                         三(3)个工作日完成。本公司同意于本次交易被提交给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前,取得拟出资 GDS 股份上
                         所设质押之质权人同意将拟出资 GDS 股份转让给上海莱士并就在
                         拟出资 GDS 股份交割时解除该等质押的书面承诺。

                                             3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除上述情形外,在拟出资 GDS 股份由本公司出资至上海莱士前,
                         本公司将确保拟出资 GDS 股份不发生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的情形,不发生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
                         碍拟出资 GDS 股份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4、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
                       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兼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继续保持上市公司
                       人员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
                       立于本公司;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干
                       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
                       织机构;
                       2、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
科瑞天诚、莱士中国、
                       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郑跃文、Kieu Hoang(黄
                       四、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凯)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
                       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具有独立运作;
                       2、除通过行使合法的股东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
                       动;
                       3、依据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采取合法方式减少或消除本
                       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
                       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
                       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保证公司财务独立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和财务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3、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
                       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兼
                       职和领取报酬。
                       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不以任何
基立福                 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本次交易完成前 GDS 已向本公司和本
                       公司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属于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与本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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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基于该等协议,本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开
                         展相关合作,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公司成为本公司所有生物科
                         学和诊断产品在中国(为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的独家经销商;
                         (2)本公司授予上市公司在中国使用本公司所拥有的生物科学和
                         诊断领域技术(包括 NAT 技术)的使用许可;(3)本公司独家向
                         上市公司提供特定工程和其他必要服务;以及(4)本公司将协助
                         改进上市公司产品的质量和合规。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承诺人单独控制的及/或本承诺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一的其他公司及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
                       形式从事与上海莱士、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单独控制的及/或本承诺人作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相关企业,也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
                       与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给予该等业务或活动任何
                       支持。
                       3、除前述承诺之外,本承诺人进一步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在资产、
                       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不利用上海莱士股东的身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上海莱士
                       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活动。
科瑞天诚、莱士中国、
                       (3)如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
郑跃文、Kieu Hoang(黄
                       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
凯)
                       争的,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将立即通知上海莱士,并尽力将该等商
                       业机会让与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
                       (4)如上海莱士认定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投资或者控制的相关企
                       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
                       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
                       转让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
                       先考虑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本承诺人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上海莱士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人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函
                       及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
                       及保证部分内容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承诺人在承诺函项下其
                       它承诺及保证的效力。
                       1、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时或之前,本公司将终止其与博雅生物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现有商业协议,并指定上市公司为本公司
                       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生物科学和
基立福                 诊断领域的独家经销商。
                       2、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公司进一步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不利
                       用从上市公司了解或者知悉的内幕信息,在中国境内从事与上市公
                       司的主营业务中涉及生物科学和诊断领域存在实质性或潜在竞争
                       关系的任何经营活动。
6、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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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上海莱士《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
                       行使本承诺人的董事及股东权利;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
                       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承诺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上海莱士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不要求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相关企
                       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科瑞天诚、莱士中国、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
郑跃文、Kieu Hoang(黄 上海莱士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凯)                   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
                       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海莱士《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上海莱士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对于因本承诺人违反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海莱士或其子公
                       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承诺人持有上海莱士股份及依照有关
                       规定被认定为上海莱士关联人期间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本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本承诺人与
                       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本承诺人将按照适用的上市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基立福                 2、本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
                       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
                       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7、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科瑞天诚、莱士中国、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郑跃文、Kieu Hoang(黄 2、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
凯)                   承担补偿责任。
                       1、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尽快实现标的资产的预期效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充分调动标的公司
                       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并通过积极市场
                       开拓以及与客户良好沟通,不断提升标的公司的效益。通过全方位
                       推动措施,公司将争取尽早实现标的公司的预期效益。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
                       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
                       升经营效率。
上市公司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
                       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
                       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
                       汇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
                       股东利益。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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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察权,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     表决权);
管理人员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
                       成(如有表决权);
                       7、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
                       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
                       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8、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13条情形之承诺函
                       1、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科瑞天诚、莱士中国、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郑跃文、Kieu Hoang(黄 2、本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凯)、上市公司全体董 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3、本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员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之情形。
9、关于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及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1)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2)自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减持所
                         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的,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
                         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及
                         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其一致行动人
                         (3)若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
                         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
                         遵守上述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海莱士所有,
                         赔偿因此给上海莱士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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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拟减持所
                         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的(如有),本人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海莱士所有,赔偿因此
                         给上海莱士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关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
                         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上市公司
                         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公司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一、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之情形。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三、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
                         四、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股东(出资人)均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上述声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及遗
                         漏之处,本人愿就上述声明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除 2015 年,本承诺人因未及时履行经济集中的通知事项受到西
                         班牙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 106,493 欧元的处罚(目前正在上诉)
                         外,本承诺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2、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基立福                   况;
                         3、本承诺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
                         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
                         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
                         4、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
                         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
                         行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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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的情形;
                         2、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
基立福主要管理人员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3、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
                         为。
                         1、本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按照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国家法律规定,
                         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情况良好;现时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等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国
                         家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应予解散的情形;不存在因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等应予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合法存续、正常
                         经营的其他情形;
                         2、本公司及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亦未受到
                         过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国家的重大行政、刑事处罚,以及因涉嫌犯
                         罪被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国家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公司及
GDS                      子公司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现时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等重大或有事项;
                         4、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
                         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
                         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
                         5、本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合法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1、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4)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5)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
                         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上市公司
                         (6)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本公司当前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3、本公司当前不存在本公司的资金或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
                         4、本公司当前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也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5、本公司当前不存在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4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等重大或有事项。
                         6、本公司当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也不存在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7、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如果上述承诺不实,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手出具的承诺函
                         1、本承诺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
                         2、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
                         3、本承诺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上市公司
                         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
                         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
                         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
                         4、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
                         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
                         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事项所
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人就其与 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GDS”)
                         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将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GDS 的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 GDS 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本承诺人
                         与 GDS 之间的关联交易时,本承诺人将按照适用的关联交易决策
上市公司                 制度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与 GDS 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
                         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GDS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承诺人在此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方面与 GDS 保持独立,
                         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 GDS 的资金、资产,不以 GDS
                         资产为本公司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本公司将与 Grifols, S.A.签署排
                         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基于该等协议,本公司将与 Grifols, S.A.开展
上市公司                 相关合作,包括但不限于(1)本公司成为 Grifols, S.A.所有生物科学
                         和诊断产品在中国(为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的独家经销商;(2)
                         Grifols, S.A.授予本公司在中国使用 Grifols, S.A.所拥有的生物科学和
                         诊断领域技术(包括 NAT 技术)的使用许可;(3)Grifols, S.A.独家
                         向本公司提供特定工程和其他必要服务;以及(4)Grifols, S.A.将协
                         助改进本公司产品的质量和合规。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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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保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
                            1、不会主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2、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积极行使
科瑞天诚、莱士中国、
                       包括提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不会主动放弃或
郑跃文、Kieu Hoang(黄
                       促使本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放弃所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和董事权
凯)
                       利,努力保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
                       响力。

九、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
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实际控制人郑跃文、Kieu Hoang(黄
凯)出具承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二)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自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减持所持有上海莱士股
票的,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若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
股等除权行为,则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海莱士所有,赔偿因此给上海
莱士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拟减持所持有上海
莱士股票的(如有),本人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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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海莱士所有,赔偿因此给上海莱
士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
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
次交易报告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
易聘请申万宏源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国枫出
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毕马威和中联评估进行审计和估值并出
具相关报告。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回避表决

     由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等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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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上海莱士 2017 年年报、2018 年 1-9 月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数据,经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上市公司 2017 年及 2018 年 1-9
月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 1-9 月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17 元、-0.26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 1-9 月备考财务报表
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18 元、-0.12 元。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亏损、增
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但如果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不利情况,则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面临被摊薄的风
险。

       2、填补回报并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若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上市公司拟采取
以下填补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
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尽快实现标的资产的盈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充分调动标的公司各方面
资源,及时、高效完成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并通过积极市场开拓以及与客户良
好沟通,不断提升标的公司的效益。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公司将争取尽早实现
标的公司的预期效益。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
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
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汇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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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
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察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
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了《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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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
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
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
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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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收购标的资产为少数股权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海莱士拟发行股份购买基立福持有的 GDS 已发行在外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A 系列普通股的 40%)以及已发行
在外的 50 股 B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B 系列普通股的 50%),
合计 45%GDS 股权。因此,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为 GDS 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海莱士不控制 GDS,GDS 亦不纳入上海莱士的合并范围,本次交易不
会新增上海莱士账上商誉。上海莱士对 GDS 的投资将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
行列示,未来 GDS 经营产生的盈利/亏损将通过投资收益科目列示。提请投资者
关注上述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的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基立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海莱士第二大股东,
其持股比例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之持股比
例较为接近。虽参照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科瑞
天诚及莱士中国合计持股比例仍较高,但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科瑞天诚、莱士中国的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部分股权质押已触发其股份的被
动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价后续大幅波动,可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造成风险,
特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治理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董事提名权及部分涉及公司经
营规划的特定事项所需董事会通过票数的约定,公司治理结构将产生一定变化。
虽然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出具了声明,“如果未来双方就相关决策事项产生分歧,
将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同时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通过上海莱士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管理架构的
有效运转,保证上海莱士治理的有效性。”但仍然存在控股股东产生意见分歧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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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公司重大事项未能及时得出决议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四)标的资产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基立福将其持有的 GDS 全部股份分别向美国银行及
欧洲银行进行了质押,为基立福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交易对方基立福所持有的标
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的情形。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顺利进行,根据交易各方
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出具的承诺函,基立福同意:(1)于
本次交易被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前,取得拟出资 GDS 股份上
所设质押之质权人同意将拟出资 GDS 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并就在拟出资 GDS 股
份交割时解除该等质押的书面承诺;(2)拟出资 GDS 股份上所设质押的解除将
于拟出资 GDS 股份交割前的三个工作日完成。据此,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
交割前解除标的资产股权质押作出了安排和承诺,但仍无法避免质权人不同意本
次交易安排,或者基立福未按照前述协议及承诺约定解除质押,或者因客观原因
不能按期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导致标的资产无法交割或无法按期交割的可能
性,从而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或无法继续进行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五)标的资产估值及交易作价的风险

     根据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在本次估值的工作范围内及估值假设前
提下,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股东全部权益在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
的估值结论如下:采用可比上市公司法,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 在估值基准
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 4,300.00 百万美元。根据估值基准日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股
东全部权益估值为 29,580.56 百万元人民币。”该估值结果主要是基于标的公司过
去优良的业务表现,以及储备的先进技术,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竞争优势以及
较高的业绩增长预期所得出的估值结果。

     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并严格执行了估值的相关
规定,但由于市场法估值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和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如产业政策
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标的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差异的情
形,提请投资者关注。

     此外,本次估值选用的估值方法——可比上市公司法,属于相对估值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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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一种实践运用。相对估值反映的是在特定时间市场供求关系对估值对象的价值锚
定。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在每一个相对具体的时间,相对估值都是其交易决策
相对有效的参考。但是,由于时间的不同,市场供求关系会发生变化,导致相对
估值出现变动。因而,市场参与者也需要综合考虑供求关系随时间而可能发生的
变化,合理利用相对估值作为其决策参考。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在不同时点的差异,
估值倍数相应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市场供求关系变化,
可能会对未来基准日的估值产生影响,进而可能会导致参考估值结论的决策行为
面临相应的风险。

     此外,交易双方在估值报告结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基准日后 GDS 部分
子公司的剥离、注销及 GDS 股权质押、未决诉讼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根据最终
收购的股份种类及数量,确定了标的资产的正式交易作价。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
交易作价与估值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及风险,合理使用估值报告。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尚需履行交易各方内外部决策程序、履行多项行政审批/备案程序等事项方可
实施(具体详见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
情况”之“(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本次交易方案复
杂,涉及多项境内外相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还涉及跨境换股及多国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特别提示的是,本次交易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
对手的相关情况,本次交易符合前述相关规定,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之规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审批程序,但是本
次交易能否/何时取得审批核准尚不明确,如该等审查无法通过,将会导致本次
交易终止或无法继续进行。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本次交易尚
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加之,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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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境内外主管机关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均尚未完成,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能
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七)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

     尽管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
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
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

     上海莱士股票价格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为
42.50%,在此期间中小板综合指数累计涨幅 17.29%,深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代
码:399618.SZ)累计涨幅为 18.28%。该期间内剔除大盘因素后上海莱士股价计涨
幅 25.21%,剔除行业因素后上海莱士股价计涨幅 24.22%。根据《128 号文》及深
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相关
规定,上海莱士股票在此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超过 20%,构成异常
波动情况。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此外,本次交易方案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核准,在交易推进过
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同时,在本次交易
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
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提请投资者
关注上述风险。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能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莱士将持有 GDS 45%股权。根据上海莱士、科瑞天诚、
宁波科瑞金鼎与基立福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上海莱士将与 GDS、
基立福在多个领域进行战略合作。但由于上海莱士与 GDS、基立福有不完全相同
的公司文化,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存在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知的因素
的存在,可能导致上海莱士与 GDS、基立福的业务不能充分进行协同,存在不能
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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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誉减值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标的资产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各会
计年度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一旦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年度不可转回。上
市公司历史收购郑州莱士及同路生物,同路生物历史收购浙江海康,使得上市公
司本身账面商誉较高,存在较高的减值风险。商誉减值将直接减少当期利润,若
一旦集中计提大额的商誉减值,将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
注上述风险。

(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基立福将成为上海莱士持股 5%以上的股东,根据上市公
司与基立福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上市公司未来将与基立福在生物
科学和诊断领域开展合作,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将会有一
定幅度的上升。尽管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基立福已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出具
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履行合法程序,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仍不能排除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未来进一步增加及引致的相关风险。

(十一)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基立福签署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基立福承诺,
标的资产 GDS 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等期间简称“测
评期”)内累积 EBITDA(定义如下)总额将不少于 13 亿美元(该等金额简称“承
诺累积 EBITDA”)。“EBITDA”是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按与 GDS 采
用的惯例、政策和程序(及其不时的修订或增补)一致的方式所计算的 GDS 该
期间内的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为免疑义,包括非经常性收益)。

     GDS 的经营业绩受宏观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等影响。极端情况下,
如果汇率和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或因为技术改进或替代性产品导致血
液检测行业增长率放缓、市场竞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公司产品的销售下降,
则可能出现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情况。尽管上述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可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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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程度地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果未来标的资产在被
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则会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
平,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资产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十二)外汇监管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如标的公司在境
外获得的盈利需通过分红方式进入上市公司,或如发生业绩补偿事项需交易对方
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赔偿,则相关事项因涉及境内外资金流入/流出,需要履行
相应的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如国家外汇监管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可能
导致上述资金的进出境受阻,继而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特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十三)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相关政策、利率、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
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
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股市波动引起的股价变化会导致本次交
易的基础发生变化,可能会因此导致交易双方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特请投资
者关注上述风险。

(十四)不可抗力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
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关注。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GDS 来自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2017 年的销售
收入来自 93 个国家,美国、加拿大在报告期内占总收入比重约 60%,导致其来
自于以美元等外币计价的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折算价格
会随着汇率变动产生波动。如果汇率变动较大,则标的公司合并利润水平将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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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因此,未来标的公司结算使用外币币种的汇率波动将对标
的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二)产品需求风险

     核酸检测产品存在技术替代风险,产品需求量可能下降。如果其他相较核酸
检测、免疫检测更先进的血液检测技术出现重大发展,则将造成对标的资产血液
检测产品需求下降。目前我国核酸检测市场渗透率仍较低,处于市场增长期,预
计短期内核酸检测技术不会被大规模替代。

     核酸检测可运用于血液和血浆中的病毒筛查,如果输血需求和血液制品的需
求量下降,则核酸检测产品的市场需求也可能随之下降。随着医学水平进步,发
达国家手术用血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未来人均输血需求量可能下降。而随着医疗
科学和生物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若基因工程技术、重组蛋白或者其他领域出现
重大突破,在临床上实现与血浆提取物相似的治疗效果,对血液制品产生替代作
用,则可能造成市场对血液制品的需求下降。提醒投资者注意产品需求下降可能
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GDS 所处的血液检测行业,由于行业毛利率水平较高,市场竞争激烈。尽管
血液诊断行业应用的技术涉及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医学、材料科学、计算机
科学等多个学科,服务及设备从研发到成熟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存在较高的技
术壁垒、产品认证壁垒和市场渠道壁垒,但从长远来看,行业竞争会不断加剧,
对优质客户的争夺将可能更加激烈。如果 GDS 无法有效地应对市场激烈的竞争,
可能会丧失现有的产品竞争优势。

     而随着核酸检测市场竞争加剧,供应商逐渐增加,以及核酸检测产品面向物
价水平较低的新兴国家市场销售占比的提高,GDS 核酸检测产品的总体销售价格
可能呈下降趋势,成为业绩增长的限制性因素。

(四)产品质量、安全性导致的潜在风险

     标的资产的血液检测生产业务直接关系到血液安全和民众健康,受到各国政
府监管部门和各地媒体极高的关注。基立福作为全球知名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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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视产品质量为生命线,自 1987 年成立之日起即从生产到使用各环节对质量
严格把关,多年来从未发生产品召回事件;作为基立福的检测业务子公司,GDS
对产品质量亦设立了极高的标准。

     GDS 的核酸检测业务在全球,特别是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高,其产品的使用
量大,覆盖市场范围广。GDS 生产产品主要用于筛查血液和血浆是否包含病毒,
以保证血液和血浆的安全性,进而保证输血安全和生产的血液制品的安全性。血
液安全和民众健康受到各个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媒体极高的关注。
GDS 的产品生产、检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其产品质量,将可能面临严格
的监管措施。而 GDS 的市场地位建立于其稳定可靠的产品性能之上,一旦某种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影响 GDS 市场声誉,甚至对市场份额产生较大影响。

(五)标的公司资产质押及担保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GDS 将其全部资产质押给贷款银行,并为基立福向贷
款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在拟出资 GDS 股份的出
资完成后,GDS 将继续作为基立福现有信贷安排下的担保人,直至基立福就该等
信贷额度进行了再融资”。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GDS 担保及全部资产的质押
将继续存在。即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拟出资 GDS 股份交割后,
如 GDS 被要求履行其于拟出资 GDS 股份交割前在基立福现有信贷安排项下所提
供之担保以及资产质押,基立福应向 GDS 偿还其因此支付的所有款项”,若债务
到期后,基立福未能按期偿还借款,GDS 提供的质押物仍面临被质押权人处置的
风险、GDS 仍面临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如基立福不能切实履行前述协议
约定对 GDS 予以赔偿,则将导致对 GDS 的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作为 GDS
的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六)法律合规风险

     标的公司 GDS 为境外经营主体,GDS 的境外经营需要适应不同生产、销售
地区的政策法律监管要求和市场规则。GDS 的四个生产中心位于美国、西班牙、
瑞士,各生产中心须接受当地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监管。GDS 产
品面向全球 90 余个国家进行销售,产品销售前需要取得欧盟 CE 认证和美国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等认证批准。GDS 能否如期取得已有产品的续期批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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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的销售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风险。如果 GDS
出现生产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还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和严格行
政处罚。

     如果 GDS 主要业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标的资产
可能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环境,并将需要采取措施应对新的监管需求,这可能造
成标的公司的合规成本增加,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七)销售渠道风险

     GDS 在全球采用直接和间接并行的销售策略。其核酸检测产品主要在北美洲
各国、巴西、澳大利亚和一些欧洲国家进行直销,在俄罗斯、中国、印度、东南
亚等地主要通过和经销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行产品销售。在通过间接经销商进
行销售的市场,标的公司与最终销售客户的关系较为松散,与经销商的关系影响
销售渠道的稳定性,经销商更换可能带来客户群体的变化甚至流失。提请投资者
注意关注销售渠道相关风险。

(八)开展后续合作的风险

     上海莱士与 GDS、基立福未来将继续展开合作,上市公司与基立福、科瑞天
诚、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
对未来的质量、监管和生产,知识产权,经销,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方面的合作
进行了框架性的安排。如果未来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市场准入条件变化,或双方
合作中遇到其他难以协调解决的障碍,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无法如约
开展合作,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经济效益无法体现,对上市公司业绩和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

(九)涉及未决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标的公司 GDS 存在少量未决专利诉讼。根据凯易律
所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相关诉讼的争议主要涉及标的公司是否侵犯了第三
方所有的专利权。如果诉讼败诉可能对 GDS 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上市公司
特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但标的公司 GDS 财务报表已针对相关诉讼预计负
债,且根据交易双方所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业绩承诺补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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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本次交易已就上述诉讼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对于因此对
GDS 业绩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方基立福将根据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与
补偿责任,从交易层面控制诉讼败诉可能对 GDS 造成的影响和风险。

(十)部分专利及许可即将到期的风险

     根据法律意见书以及凯易律所出具的境外尽职调查备忘录,标的公司 GDS
在全球获得授权或注册的发明专利共计 109 项,其中有 87 项专利将于 2023 年、
2024 年相继到期。标的公司开展现时经营活动所需的主要资质、许可文件,如
部分运营许可、医疗废弃物登记等将于 2019 年、2020 年相继到期。对于专利到
期问题,基立福表示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许可到期事
项,交易对方基立福表示将按照惯常操作对许可进行续期,

     由于未来的不可预期性,无法否认专利到期问题对 GDS 经营生产可能存在
影响;且同样无法否认可能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上述许可到期无法续
期。为审慎考虑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到期问题的
风险和影响。但交易双方现已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约定了 GDS 未来 5
年实现 EBITDA 不少于 13 亿美元的业绩承诺。如果专利到期,或许可无法续期
导致 GDS 无法实现 EBITDA 指标,交易对方将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以上协议从交易层面上对到期事项可能造成的影响与风险
进行了控制。

     (十一)标的资产商誉减值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海莱士通过向基立福发行股份购买 GDS 45%的股权。交易完
成后,上海莱士对 GDS 并不具有控制权,不会将 GDS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故本
次交易并不会增加上海莱士商誉的账面价值。但截至 2018 年 9 月末,GDS 商誉
账面价值为 202.99 亿元,占其同期末总资产比重较高,如果未来受市场环境恶
化等因素的影响,GDS 未来经营情况未能达到预期,可能导致 GDS 账面商誉发生
减值,继而导致 GDS 合并报表层面该年的净利润下降,进而影响上市公司同期
的投资收益及利润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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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截至 2016 年末、2017 年末和 2018 年 9 月末,标的公司 GDS 资产负债率分
别为 69.78%、68.52%和 66.47%,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资产
负债率水平较高主要系前次收购豪洛捷核酸检测业务时,主要依靠关联方借款
作为收购对价的资金来源。2019 年 2 月 28 日,GDS 与基立福的全资子公司 GSSNA
签署了《转股协议》,GSSNA 将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对 GDS 的 22.76 亿美元的
债权转增为 GDS 的股本。模拟 2018 年 9 月 30 日完成该债转股后,标的公司资
产负债率下降至 9.6%,属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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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内血液检测行业目前处于成长阶段

     血液检测是体外诊断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随着体外诊断行业在国内快速
的发展,部分医疗企业已经在血液检测行业进行布局。在现有 A 股市场中,涉及
血液检测业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科华生物(核酸检测试剂)、新华医疗(子
公司长春博迅生产血型检测试剂)、凯普生物(主要提供对血清进行检测的核酸
分子诊断产品)、迈克生物(自主血液检测产品有血球仪器及配套试剂、血凝仪
器及配套试剂)、阳普医疗(主要进行真空采血管的生产)、三诺生物(主要生产
血糖检测仪器)等。

     从整体行业情况来看,目前国内血液检测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国内企业与
国际水平在产品品类覆盖率、产品技术水平上还有一定差距,部分血液检测产品
品类由国外品牌垄断,国内市场在完善产品结构的同时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积
累自主研发能力。

     2、上市公司成为全球领先的血液制品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上海莱士一直专注于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严格按照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的要
求进行生产,并遵循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规程、世界卫生组织(WHO)
指导原则、美国药典及欧洲药典的要求,秉承“安全、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
产品长期占据着中国血液制品消费的高端市场,在业内和消费者中拥有良好的知
名度。同时,上海莱士是我国最早开拓海外市场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远销
海外,为国内出口规模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成长为世界级的血液制品企业是上海莱士的长期发展规划,同时,在扩大血
液制品生产规模和提高质量的同时,也期望能够实现对血液检测等产业链上下游
进行整合的目标。上海莱士期望凭借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
通过行业整合进一步增强公司规模,巩固公司在血液制品行业中的领先地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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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场占有率,同时成为世界级的血液产业巨头。

     3、资本市场为公司外延式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并购重组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2008 年公司成功上市,多年来经
营稳健,获得了资本市场的认可。借助资本市场手段,公司希望通过并购具有一
定客户基础、业务渠道、技术优势和竞争实力、并且符合自身长期发展战略的相
关公司,做强做大公司产业规模,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本次对境外标的的并购符
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上市公司通过行业整合实现覆盖产业链的跨越式发展

     血液制品主要原材料来源于健康人血浆,原料血浆供应量和单采血浆站规模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血液制品企业的规模,所以并购整合是该行业发展的关键路径。
目前全球市场四大血液制品巨头基立福、CSL Behring、武田和 Octapharma,均通
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行业整合,逐步提升了企业规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上海莱士通过向基立福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取 GDS
45%股权,通过获取 GDS 股份开拓血液检测市场,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覆盖。

     GDS 是基立福的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的血液检
测公司。GDS 主要业务涵盖输血医疗中的核酸检测、免疫抗原和血型检测。GDS
与公司的重组,将会大大提升公司在血液检测市场方面的实力与行业知名度,同
时也能弥补国内血液检测市场产品品类较少,技术能力不高的不足。

     2、促进中国血液制品行业走向世界

     血浆和血液制品是关系到国民医疗健康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同时也
是主要用于外伤、手术抢救、免疫缺陷、血友病等适应症,关乎人民健康和生活
的基本需要。

     在血液制品行业中,美国作为将血液和血液制品提升到“国家战略资源”高度
的国家,从二战时期便开始研究从血浆中分离出血液制品的技术,且相关的白蛋白
等产品被美军列为战略物资进行管理。目前以欧美为主的国际血液制品市场已经形
成寡头垄断格局,而中国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远远小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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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血液制品是从健康人血浆中分离出的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
药品,具有一定的生物特异性,世界卫生组织 WHO 鼓励各国实现血液制品的本
国自给自足,但目前仅有美国能够实现血液制品全面的自给自足。中国亦以血液
制品自给自足为长期目标,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仍有较大差距,国内血液制品行
业发展任重道远。从产品使用方面来看,我国唯一允许进口的血液制品产品人血
白蛋白有近 60%需要进口,且近年来进口产品占比呈现上升趋势,需求缺口越来
越大。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 GDS 主要业务涵盖输血医疗中的核酸检测、免疫抗原和
血型检测。这部分血液检测业务一方面有助于公司拓宽自身在血液制品产业链上
的覆盖,另一方面,也是填补国内市场的空白。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可以引进先进
生产和管理技术,提升研发能力,丰富产品线,拓宽国际销售渠道,并参与全球
竞争。

     3、提高公司国际影响及竞争力

     通过本次交易,上海莱士将引进先进生产技术、丰富产品线,在资产规模、
经营规模、盈利能力上得到有力提升,行业地位进一步提升。同时本次交易具有
较大战略意义,是上海莱士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倡议,紧抓“一带一
路”机遇,顺应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和国际产业演进的新趋势的体现。
上海莱士通过布局欧美市场战略要地,以突破生命科学重大技术和满足民生需求
为核心,积极实践“走出去”战略,一方面能够将国内血液制品品牌带入全球市
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全球血液制品行业及资本市场对国内企业和技术的认可。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2018 年 12 月 6 日,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的所有相关议案。

     2019 年 3 月 7 日,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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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的所有相关议案。

(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相关备案程序;

     4、商务部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

     5、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

     6、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

     7、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中,涉及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程
序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
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
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
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
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
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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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
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
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GDS 主营业务血液检测设
备和试剂生产不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另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上
海莱士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 号,属地方企业;同时根据《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3,246,243,560 元,故本次交
易属于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类型,
应由上海莱士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
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
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
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
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
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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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
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
GDS 主营业务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不属于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
     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属
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上海莱士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程序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
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 A 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构成《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行为,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
资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取得商务部批准。
     4、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交割前需完成 GDS 所在国相关
安全审查事项。经凯易律所书面确认,根据《2018 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
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交易双方
须向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共同提交审查通知。
     5、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
     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确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基立
福和上海莱士均需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进行申报,并至等待期结束
后方可交割。同时,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等待期一般为 30 天,但审查机关有权
提前终止或延长。
     6、中国证监会批准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
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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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审核。
     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已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上
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
会、商务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申请。
     本次交易将于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备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委
正常报送境内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的条件,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报送境内行政许
可/备案申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
对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和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决定。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涉及上述境内审批
或备案事项均为本次交易交割的前提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
审批》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未履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国家发改委就境
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未取得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批准,
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仅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本次交易尚在进行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安全审查
的材料准备工作,预计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后且准备完成后进行申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取得上述批准或备案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
组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备案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中,上海莱士拟发行股份购买基立福持有的 GDS 已发行在外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A 系列普通股的 40%)以及已发行
在外的 50 股 B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B 系列普通股的 50%),
合计 45%GDS 股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估
值基准日,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 295.81 亿人民币(根据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GDS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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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估值为 43.00 亿美元)。在估值报告结果的基础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GDS
4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3,246,243,560 元(按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交易价格为 19.26 亿
美元)。

(一)标的资产

     上海莱士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 GDS 已发行在外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A 系列普通股的 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 50 股 B 系列
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B 系列普通股的 50%),合计 45%GDS 股权。

(二)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基立福。

(三)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在估值报告结果的基础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人民
币 13,246,243,560 元(按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
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交易价格为 19.26 亿美元)。

(四)发行股份的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对比如下:

                                                                                单位:元/股

             价格区间                 前 20 个交易日     前 60 个交易日    前 120 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38              7.80                8.24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90%                7.54              7.03                7.42
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双方协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7.50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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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 90%(7.03 元/股)。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

     若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实施任何除权和除息事项,如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除非根据适用的法律,
从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不应实施任何如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和除息行为。

(五)价格调整机制

     1、本次交易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2、本次交易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原因

     (1)《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强制要求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作出的相关规定如下: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
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
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
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
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
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并未强制要求设置发行价格调价机制。中国
证监会上市部 2018 年 9 月 7 日关于调价机制的问答针对调价方案提出具体要求,
但亦未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必须设定发行价调整机制。

     (2)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系交易双方商业谈判友好协商的结果

     本次交易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可减少资本市场波动和行业波动对本次
交易定价及交易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双方在商业谈判中友好协商的结果。
本次交易未对发股价格设置调价机制给交易提供了更高的确定性,降低了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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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因为市场出现较大幅度的系统性下跌而进行调整,进而导致中小股东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同时,确定的发股价格也体现了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方案和上
市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以及对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原则的坚定执行,
对鼓励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进行价值投资具有正面影响。

(六)发行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向基立福发行的上市公司新股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向基
立福发行的上市公司新股数量=拟出资 GDS 股份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基立福以
其所持拟出资 GDS 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后,剩余不足以换取一股上市公司新
股的部分将无偿赠与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3,246,243,560 元且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50 元/股,上市公司向基立
福发行的上市公司新股数量为 1,766,165,808 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任何除权和除息事
项,如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对发行
数量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七)股份锁定期安排

     在且仅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及范围内,基立福认购的所有上海莱士新股
(包括但不限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交易所
涉上海莱士新股首次发行之日起 3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基立福所提供或披露的
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则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基立福不得转让其拥有的
上海莱士股份。如果前述锁定安排并非适用法律的要求,则不再具有效力。

(八)过渡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没有对过渡期损益作出特别安排。

(九)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

     基立福承诺 GDS 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等期间简
称“测评期”)内累积 EBITDA 总额将不少于 13 亿美元(该等金额简称“承诺累
积 EBITDA”)。“EBITDA”是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按与 GDS 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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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惯例、政策和程序(及其不时的修订或增补)一致的方式所计算的 GDS 该期间
内的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为免疑义,包括非经常性收益)。
GDS 在测评期内的累积 EBITDA 应当经上海莱士聘请且基立福认可的合格审计机
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予以确认。

     上海莱士应在其 2023 年年报披露承诺累积 EBITDA 与在测评期内实现的 GDS
累积 EBITDA 之间的差异情况。如在测评期内实现的 GDS 累积 EBITDA 低于承诺
累积 EBITDA,则基立福应向上海莱士进行补偿。如在测评期内实现的 GDS 累积
EBITDA 等于或高于承诺累积 EBITDA,则基立福无义务向上海莱士进行补偿。

     在测评期内,GDS 实现的累积 EBITDA 应不低于承诺累积 EBITDA。如存在不
足,则基立福应向上海莱士补偿(“差额调整义务”),补偿部分的金额应相当于
(1)上海莱士持有的 GDS 完全稀释的股份,相对于 GDS 全部完全稀释的股份的
合计百分比(在拟出资 GDS 股份交割后即为 45%),乘以(2)不足部分的金额。
基立福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履行差额调整义务。

     差额调整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超过基立福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作为
交易对价的上海莱士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或送红股所得的股份)本
次发行的价值;累计补偿金额以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为上限。

     经交易双方协商,上述补偿义务应为上海莱士就任何低于 GDS 承诺累积
EBITDA 的不足部分所获得的唯一且仅有的救济。

     如基立福有义务要履行差额调整义务,则在确定补偿金额之后基立福应在上
海莱士向其发出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以现金支付至上海莱士指定的银行账
户内以履行差额调整义务。

(十)后续计划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上海莱士现时不存在继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后续
计划和安排,也未与基立福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大成达成任何后续收购计划的
协议或安排;根据基立福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基立福亦无将标
的公司置入上海莱士的任何后续计划或安排。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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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海莱士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血液制品属于生
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
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和治疗上,血液制品有着
其他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孙公司
浙江海康现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共 11 个品种的血液制品批准文
号,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特免疫球蛋白类、凝血因子
类产品等。上海莱士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截至 2018 年底,
上海莱士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单采血浆站 41 家(含分站 1 家),采浆范围涵盖广
西、湖南、海南、陕西、安徽、广东、内蒙、浙江、湖北、江西、山东 11 个省
(自治区),2018 年公司全年采浆量约 1,175 吨。

     本次交易标的为 GDS 45%的股权。GDS 是全球知名血液制品企业基立福的子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的血液检测公司,主要生产核酸
检测、免疫抗原和血型检测相关产品。GDS 生产产品主要用于筛查血液和血浆是
否包含病毒,以保证血液和血浆的安全性,进而保证输血安全和生产的血液制品
的安全性。在产业链上,标的资产 GDS 位于上市公司的上游,其掌握的血浆中
的病毒筛查技术运用于浆站采集血浆环节,是采集的血浆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必
要前置程序。

     根据上海莱士、基立福、科瑞天诚与宁波科瑞金鼎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作
总协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将在多个领域进行战略合作,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
GDS 及其大股东基立福的主营业务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
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达成具有行业开创性和实践意义
的合作方案,建立深入的独家合作关系,产生显著的协同效应,为上市公司的多
个方面带来积极性的影响。GDS 的血液检测业务是血液制品生态圈战略中必不可
少的一环,也是上市公司控制产品质量和检验产品安全的基石之一,本次重组可
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

     上海莱士和基立福作为国内和全球血液制品的两大巨头,此番结为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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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将有利于我国血液制品市场的技术提升,有利于我国输血医疗和血液制品
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血液安全进一步提升保障。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为全
球范围内医疗领域的深层次合作提供了范本,为资本市场支持医疗行业的深入发
展树立了先例。

     1、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技术和研发能力。

     GDS 拥有血源筛查行业的技术和研发优势。GDS 拥有一支超过 200 人的出色
的研发团队,技术实力突出,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如核酸检测产品的转录介
导扩增技术(TMA),HIV、HCV 重组抗原蛋白生产技术,血型检测的柱凝集技术,
均具有技术先进性。GDS 在血液检测领域享有盛誉,其前身是全球最早发现 HCV
病毒,并发明用 PCR 核酸检测技术检测血液中 HIV 和 HCV 病毒的公司,公司一
直保持着细分领域的技术优势。根据 GDS 提供的资料、凯易律所、UM 律所及 Lenz
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公示信息,截至
2019 年 2 月,GDS 及其子公司在全球已获得授权或注册并在有效期的发明专利共
计 109 项。

     基立福是全球排名前三的血液制品巨头,其在输血和血液制品行业已有 70
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血液制品生产工艺和产品适应症扩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其中人血白蛋白和静丙在阿尔茨海默症方面的研发已进行 10 多年,2018 年底已
完成 IIb/III 期临床试验,一旦研发最终成功,将大大促进相关产品的用量。

     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基立福将基于双方的技术优势和互补性,在未来将探
讨更多可行的技术合作方式,加强技术和咨询方面的沟通交流,以发挥“强强合
作”带来的优势,增强双方的技术实力,这对上市公司的技术和研发能力将产生
积极影响。

     2、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保障上市公司产品的安全性。

     血液制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血液安全和民众健康,受到各国政府监管部门
和各地媒体极高的关注。对血浆进行病毒筛查,是在源头上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
进行控制。由于血液制品用途广泛,产品销售的地区范围广,一旦其安全把关出
现问题,产品流向市场后再从医疗机构渠道反映出安全问题,则可能已经对病人
造成危害;而且一个批次的产品可能将需要从多个地区、多家医疗机构进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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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情绪。因此对血液制品的生产原料血浆进行的病毒筛查十分
重要。

     上市公司是全国知名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年采浆量超过千吨。上市公司重
视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安全性问题,公司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均高于国家法定质量控
制标准,除严格遵循现行《中国药典》外,还参照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规程、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导原则、美国药典及欧洲药典的要求进行生产、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2016 年 12 月 15 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单采血浆站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至
2019 年底实现单采血浆站核酸检测全覆盖。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先于国家
要求,在行业内较早采用核酸检测法,并进口先进的关键生产设备,实现了电脑
自动控制的管道化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标的资产 GDS 掌握核酸检测产品和针对 HIV、HCV 等病原体的免疫检验所需
的免疫抗原的生产研发技术,其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较好的市场口碑,且其
安全性久经市场考验。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将基于双方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共识,
在未来将探讨更多可行的合作方式,积极交流双方在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性检验
上的技术经验。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 GDS 的合作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确保产
品的安全性。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病毒自身的变化,未来我国血液制品的病毒筛查
可能会覆盖更多的病原体种类。标的资产 GDS 的研发能力突出,应对新出现的
病毒检验需求反应灵敏,曾经面对新出现的寨卡病毒和巴贝斯虫的检测需求,快
速研发出相应的检测产品并通过 FDA 相关测试。面对可能出现的新的检测需求,
以及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对新型病原体急迫的检测需求,GDS 的技术研发优势
将会进一步凸显。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 GDS 的合作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血浆筛
查技术水平,进一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GDS 的产品、技术和品牌国际领先,在细分领域市占率全球第一。由此 GDS
享有较高的毛利率,2017 年收购豪洛捷的核酸检测业务后,毛利率维持在 60%以
上,2017 年血液筛查业务毛利率甚至达到 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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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 GDS 营业收入分别为 46.19 亿元、50.89 亿
元和 38.1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2.74 亿元、6.75 亿元和 7.44 亿元。考虑到 GSSNA
已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将原始本金为 23.87 亿美元的股东借款转为股本,该笔借
款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占有息负债余额的比例为 95.77%,为便于进行债转股前后
比较,简单假设报告期内的利息支出均来源于该笔债务,则每年的利息支出可减
少约 4.15 亿元、7.38 亿元、5.94 亿元,以报告期内合并层面的有效税率进行测算,
则模拟债转股在期初完成后的报告期内每年净利润约为 5.82 亿元、12.15 亿元和
12.07 亿元。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 GDS 45%股份后,其优秀的资产质量和很强的盈利能
力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并增厚每股收益。同时,基立福承诺 GDS 在
未来 5 年累积 EBITDA 总额不少于 13 亿美元,上市公司未来收益可期。

     4、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在全球化市场上的并购整合实力。

     GDS 拥有全球化的生产和销售经验。GDS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和销售,在
美国、西班牙、瑞士拥有四个主要的生产中心,并在全球建立了直销和分销并行
的销售网络。GDS 在应对不同国家的市场特点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并在管理国际化的生产、销售网络方面具有宝贵的行业优势。

     GDS 在跨境并购和此后的整合运营方面具有经验优势。在发展历史中,GDS
在全球范围内收购了血液检测行业的优质标的,实现了规模不断扩张,并增强了
技术优势。GDS 还在收购后的吸收、改组、运营、管理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上市公司紧紧围绕董事会制定的“内生式增长为根基,以外延式并购为跨越,
将公司打造为国际血液制品行业的民族航母”为战略指导,进一步巩固内生式增
长,深耕中国市场,提升企业价值;同时也在全面推动全球性外延并购发展战略,
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双轮驱动,规模增长与价值增长并重,向着世界级血液制品
龙头的目标迈进。上海莱士与 GDS、基立福进行合作,有利于双方交流并购整合
经验,有利于上市公司发挥其丰富的外延并购资源及较强的并购重组执行力,最
终实现其战略目标。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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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总资产(亿元)                115.52              247.98             144.55                 270.22
所有者权益(亿元)              111.36              243.82             124.80                 250.47
 资产负债率(%)                  3.60                1.68              13.66                   7.31
  流动比率(倍)                 11.47               11.47              10.45                  10.45
  速动比率(倍)                  7.01                7.01               8.71                   8.71
   总资产周转率                   0.11                0.05               0.14                   0.08
    存货周转率                    0.35                0.35               0.71                   0.71
  应收账款周转率                  1.33                1.33               2.69                   2.69
 每股收益(元/股)               -0.26               -0.12               0.17                   0.18
每股净资产(元/股)               2.24                3.62               2.51                   3.72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上海莱士拟向基立福发行 1,766,165,808 股普通股,按照上述发行
股份数进行测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比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              1,801,744,412        36.22%          1,801,744,412       26.73%
基立福                                          -            0.00%       1,766,165,808       26.20%
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1,736,989,166        34.92%          1,736,989,166       25.77%
其他投资者                          1,435,888,521        28.86%          1,435,888,521       21.30%
          总股本                    4,974,622,099       100.00%          6,740,787,90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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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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