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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3-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048-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N048-2 号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与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作为上海莱士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
律顾问,就其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上海莱士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


     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
1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依据任何中国


                                    2
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
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上海莱士的行为及本次交易方案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查验,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前述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上海莱士如下的书面保证和承诺,即:
上海莱士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
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海莱士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
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上海莱士、上海莱士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证明、
陈述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问询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
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表、审计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财务、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莱士回复深交所《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莱士本次回复深交所《问询函》
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针对深交所《问询函》中的如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一、《问询函》问题 2:本次交易标的为境外公司。交易完成后,基立福将

持有上市公司 26.2%股权,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45%股权。(1)请结合产

业情况,补充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进一步
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
办法》等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2)请对
照境内外有关监管规定,补充说明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程序的具体情况、截至目前的进展及后续时间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并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结合产业情况,补充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GDS 的主营业务属于血液诊断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引
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血液诊断行业不属于限制或禁止开展的境
外投资领域。


     2.本次交易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1)关于本次交易的外国投资者条件
     根 据 美 国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示 信 息 ( 查 询 网 址 :
https://www.nasdaq.com/,查询时间:2019 年 3 月 19 日),基立福系美国纳斯
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根 据 基 立 福 的 《 年 度 企 业 管 治 报 告 》( INFORME ANUAL DE GOBIERNO
CORPORATIVO ) 并 经 检 索 西 班 牙 国 家 证 券 市 场 委 员 会 公 示 信 息 ( Comisi ó 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查询网址:http://cnmv.es/,查询时间:

                                          4
2019 年 3 月 18 日),根据基立福 2018 年年报,其合并口径总资产为 124.77 亿
欧元,基立福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承诺函》:“1、除 2015 年,本承诺人因未及时履行经济
集中的通知事项受到西班牙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 106,493 欧元的处罚(目前正
在上诉)外,本承诺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2、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尽
职 调 查 备 忘 录 并 经 检 索 西 班 牙 交 易 所 网 站 ( 查 询 网 址 :
http://www.bolsamadrid.es/,查询时间:2019 年 3 月 18 日)、西班牙国家证
券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查询网址:
http://cnmv.es/,查询时间:2019 年 3 月 18 日)、西班牙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
会网站公示信息(查询网址:https://www.cnmc.es/,查询日期:2019 年 3 月
18 日),基立福 2016 年至今无受到境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基立福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
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外国投资者的规定。


    (2)关于本次交易的战略投资相关要求
    ①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海莱士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 GDS45%股权。本次交
易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本次交易外国投资者取得上海莱士的相关比例
    根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将在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成为上海莱士的第二大股东,基立福持有上海莱士不
低于 10%的股份。本次交易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本次交易股份锁定的相关安排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承诺函》:“本公司通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 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股权资产交易所获得的上海



                                   5
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自上述新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次交易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
项的规定。
    ④本次交易涉及行业
    上海莱士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行业的
细分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
清单)(2018 年版)》,血液诊断行业及血液制品行业的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未作出
明确规定且不属于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领域的领域。本次交易符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⑤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情况
    根据基立福公告信息,基立福不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相关情况。本次
交易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进一
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
办法》等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请对照境内外有关监管规定,补充说明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相关主管

部门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具体情况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中,
涉及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程序为: 1)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2)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相关备案程序;(3)商务部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战略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 4)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 5)
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6)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具体情况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
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
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
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
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
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
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
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
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同时,根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GDS 主营业务血液检测
设备和试剂生产不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莱士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望
园 路 2009 号 ”; 同 时 根 据 《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 本 次 交 易 价 格 为
13,246,243,560 元。因此,本次交易为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类型,由上海莱士向国家发改委实施备案管理。


     (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
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
他权益的行为。



                                          7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
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
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
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GDS
主营业务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不属于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
    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属于
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上海莱士向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程序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
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
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 A 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在本次交易后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构成《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行为,须取得商务部批准。


    (4)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



                                  8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交割前需完成 GDS 所在国相关安
全审查事项。经凯易律所书面确认,根据《2018 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
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交易双方须向美
国海外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共同提交审查通知。


    (5)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
    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基
立福和上海莱士均需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进行申报,并至等待期结束
后方可交割。同时,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等待期一般为 30 天,但审查机关有权
提前终止或延长。


    (6)中国证监会批准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
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审核。


    综上,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中,涉及主管部门核准或备
案的程序为: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相
关备案程序;商务部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标的
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




    (三)截至目前的进展及后续时间安排,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涉及境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进展情况
    (1)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已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


                                   9
会、商务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报送行政许可或备案申请。
    本次交易将于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备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委
正常报送境内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的条件,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
送境内行政许可/备案申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
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决定。


    (2)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涉及上述境内
审批或备案事项均为本次交易交割的前提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
联审批》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未履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国家发改委就境
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未取得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批准,
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仅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


    2.涉及境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莱士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各方尚在进行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和安
全审查的材料准备工作,预计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后且准备完成后进行申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将于上海莱士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具备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委正常报送境内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的条
件,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送境内行政许可/备案申请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根据上海莱士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各方尚在进行美国反垄断审查
备案和安全审查的材料准备工作,预计将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且相关工作准备完成后进行申报。




                                 10
    二、《问询函》问题 1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存在的多项未决诉讼
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涉诉专利权是否为标的公司的核心专利、对资产权属转
移的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判决结果对本次重组进程的影响等,并作
出充分的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涉诉专利权是否为标的公司的核心专利、对资产权属转移的影响、

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凯易律所的尽职调查备忘录及相关诉讼资料,标的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
情况如下:
   1.bioMérieux诉讼。
   根据凯易律所的尽职调查备忘录,该项诉讼为bioMérieux起诉基立福、GDS
及Hologic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对bioMérieux持有的专利号8697352及9074262
的侵权;同时,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及GDS管理层确认,该项诉
讼费用由基立福及GDS承担诉讼费用的50%,Hologic承担剩余诉讼费用。
   2.Enzo诉讼
   根据凯易律所的尽职调查备忘录,该项诉讼为 Enzo起诉基立福、GDS及
Hologic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对Enzo持有的专利号6221581的侵权;同时,根据
凯易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及根据GDS管理层确认,Hologic将承担该项诉讼
的全部费用。
   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两项诉讼的争议主要涉及标的公司是否
侵犯了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涉诉专利权并非标的公司自身的专利权。由于本次
重组的收购对象为标的公司的股权而非资产,上述涉诉专利权纠纷对标的公司的
股权转让无直接影响。
   根据基立福《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未决诉讼可能导致的不利结果均将由
保险承保或不会对基立福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尽职调
查备忘录及GDS管理层确认,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
响。


                                   11
    (二)判决结果对本次重组进程的影响


   1.毕马威《审计报告》的相关预计负债情况
   根据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针对Enzo案件,根据目前该案件的发展以
及Enzo的上诉计划,尚无法判断案件最终结果或更新的潜在损失的估计值或估计
区间。于2018年9月30日及2017年12月31日,该预计负债的余额为2,500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分别为人民币171,980,000元及人民币163,355,000元。bioMérieux
案件截报表报出日(2019年3月6日),该诉讼没有进一步进展。于2018年9月30
日及2017年12月31日,该预计负债的余额为2,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分别为人
民币137,584,000元及人民币130,684,000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交易双方所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承诺“GDS或任何
其子公司未被卷入或受制于任何重大诉讼,不论是作为原告、被告或其他主体。
没有由GDS(或其子公司)或针对GDS(或其子公司)的待决的、威胁提起的或预
计提起的重大诉讼。不存在可能导致任何重大诉讼的事实或情况”。
   因此,如上述诉讼未来可能产生的诉讼结果对GDS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则基立福将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
   本次交易中,GDS的业绩承诺为5年实现EBITDA13亿美元。如实际诉讼赔偿金
额结果超过GDS的财务预计负债金额,则将对GDS实现的EBITDA造成影响。如实际
诉讼结果严重影响标的公司业绩,则将触发业绩承诺赔偿条款。交易对方将依据
《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凯易律所出具的书面确认
   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与标的公司确认,上述诉讼不会对标的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诉讼不构成本次重组重大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诉讼不涉及标的
公司对其自身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由于本次重组的收购对象为标的公司的股权
而非资产,上述涉诉专利权纠纷对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无直接影响,上述诉讼不
构成本次重组重大风险。本次交易已就上述诉讼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约定相关违约

                                 12
责任;且 GDS 财务报表已进行了相应的预计负债,对于因此对 GDS 业绩可能产生
的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方基立福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
诺补偿协议》承担补偿责任。


    三、《问询函》问题 16: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存在继续收购标的公司股
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如有,请详细说明收购计划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上海莱士及基立福出具的书面确认,不存在继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后
续计划和安排,上海莱士也未与基立福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达成任何后续收购计
划的协议或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海莱士和基立福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继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上海莱士也未与
基立福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达成任何后续收购计划的协议或安排。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1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冠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大鹏




                                              ____________________
                                                     唐   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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