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20-01-21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0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结果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5、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 473 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
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7、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
8、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截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可授
权他人(受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 3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69,917,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16%。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037,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67,910,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712%,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 2 人,代
2
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7,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03%;其中中小投资者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7,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69,564,4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
352,66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4,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880%;反对 352,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大鹏、唐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