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公司提名聘任李晓峰为副总经理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审核,李晓峰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行使与其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们同意聘任李晓峰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雷维礼、 范自力、 刘阳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