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二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30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二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
公司、烟台裕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烟台泰
和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泰祥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泰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同)未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未
与其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利用经营性资
金往来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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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未对外提供担
保,不存在由此而导致的风险。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邹志勇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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