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10-30
公司章程修正案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10 月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修改,具体修
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说明
1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注重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注重 突出现
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 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 金分红
分红政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定的分红政策。在条件许可的情 的优先
公司应当坚持现金分红,也可以结 况下,公司应当优先进行现金分 权,增加
合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红,也可以结合股票或者法律法 差异化
式分配股利。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红政策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的说明。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1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