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30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三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星华氨纶
出资购买裕祥化工股权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星华氨纶出资购买裕
祥化工股权的议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在裕祥化工的话
语权及控制权,加快芳纶产业链的整合,推动相关产品提质增效,增强公司的综
合竞争力;转让价格按照山东永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执行,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在议案表决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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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邹志勇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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