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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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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5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8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5日(周日)—2018年8月6日(周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6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5日15:00至2018年8月6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茂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3,883,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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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7,895,53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5.67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6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15,987,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4%。
    8、5 名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会议,董事高峰先生、范忠廷先生、包敦安先
生、邹志勇先生因公请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金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以下 2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设立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康舜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本项议案,公司控股股东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其所
持股份数量 216,868,000 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非关联股东33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15,512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15,715,62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2.3606%;反对1,299,88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7.6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0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2.3566%;反对1,299,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7.6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投资建设 3000 吨/年高性能对位芳纶工程项目的议案。
    该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计划投资 6 亿
元,新建聚合、纺丝、溶剂回收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形成年产 3,000 吨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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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位芳纶的生产能力。
    表决情况为:同意232,636,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4670%;反对1,242,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31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7%。
表决结果为“通过”。
     以上 2 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7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金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律师事务
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18 年 8 月 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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