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01
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更换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宋西全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
开的 “失信被执行人”;
2、我们认真审查了宋西全先生的履历及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
况,认为其具备担任董事长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3、本次聘任经历了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等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选举宋西全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 关于受让宁东泰和新材出资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受让宁东泰和新材出资
额的议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 0 元价格受让
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缴的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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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宁东泰和新材”)出资额 4000 万元,是为了保证宁东泰和新材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开展,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在宁东泰和新材的话语权及控制权,推动该项目顺利
达产。本次受让出资额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三、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提供担保,能够解决其
资金需求,满足项目建设及经营需要,促进项目的早日达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对位芳纶项目的建设及生产,财务
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对宁夏泰和进行担保,另外 35%由其他
股东提供担保,担保公平、对等,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该交
易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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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一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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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一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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