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批准与泰和工程材料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批准与泰和工程材料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
批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
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委托理财产品的议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
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保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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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一
致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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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二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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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二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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